当前,安全评价工作已经纳入我国法律、法规内容,如何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是摆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安全评价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实践认为,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安全检查表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评价结论中,都需要用安全法规、标准分析评价。它不仅是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衡量安全评价质量的标志之一。正角运用安全法规、标准,对搞好安全评价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仅就安全法规、标准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及运用进行探讨。
一、 安全法规、标准在安全评价中的作用
1.安全法规、标准是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规定、制度及标准、规范(以下称“安全法规、标准”)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为它既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落实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评价问题做了如此明确规定,说明国家对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等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安监局自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间相继发布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评价导则,为搞好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出更具体要求,这必将促进我国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2.安全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在对建设项目或在役装置等进行各类安全评价时,首先要查找涉及该行业、专业的相关法规、标准。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底),国家、各行业及天津市发布了涉及安全法规近500个,国家标准1600个,各行业标准1300个。这些法规、标准有化工、石化、矿业、港口、冶金、建筑、城建、建材、机械、电力、交通、铁路等各行业,包括消防、电气、特种设备及工程建设等专业。这些法规、标准经过了多次修订、补充、完善,有此无权过问全党 吸收了国际上先进标准。
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进行评价时,需用安全法规、标准作为危险辩识依据,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价结论时,也需要用法规、标准去衡量。因此,在进行安全评价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运用各项安全法规、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构成了各类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3.安全法规、标准运用是否得当是衡量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是否符合用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用安全法规、标准是否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是否应用准了主要法规、标准。只有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物质、设备选用不同的法规、标准,才能准确分析评价,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结论。如2003年3月对某乙炔气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时,针对该厂生产乙炔气,经营充装氧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的情况,在评价中,选用了相应安全法规、标准,对该安全评价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首先根据氧气、氩气、二氧化碳的临界温度,并对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2003的第46号)、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确定氧气、氩气属于永久气体充装,二氧化碳属于液化气体充装,分别选用GB13591-1992《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4193-19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和GB14194-19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对其充装站安全技术标准,即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及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对所用气瓶选用GB11638-1989《溶解乙炔瓶》和后三种气瓶用的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评价;以及选用相应的XXX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即用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分析评价。选用了以上11个主要气瓶标准后,详细地对照乙炔生产、充装和其他3种气体的充装是否符合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并从管理上分别按上述标准内容查看该单位的气瓶充装资质证、气瓶检验站资质证及人员充装、检验相应资质证等。
另外,对液氧等低温储罐,除选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外,还根据其低温压力容器的特点,选用HG20517-1992《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着重检查低温压力容器及其附件所用钢材是否镇静钢规定的落实情况。经查验相关资料,液氧储罐的筒体、封头、材质均符合规定。对乙炔气柜的分析评价也选用了2个相关主要标准,即HGJ212-1983《金属焊接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517-1992《钢制代压湿式气柜》。整个评价报告先后共采用70多具法规、标准。由于对评价的物质、设备选准合适的主要安全法规、标准,分析、查验比较深入透彻,使评价结论比较全面、客观、公正,用户比较满意。
总之,进行安全评价时对评价的物质、设备装置及工艺选准安全法规、标准,是搞好安全评价的基本条件,也是考核、衡量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的示志之一,对丰富评价内容起着重要作用。
二、 如何运用安全法规、标准开展安全评价
1.结合实际运用安全法规、标准
进行安全评价时,应针对项目的物质、设备、工艺过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法律、标准、不能生搬硬套。如对物质危险,有害因素与分析时,应首先以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或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物质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或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1999年版)确定物质生产火灾危险类别,再用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程度分类》等标准,确定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危害毒性等级,使人们先对物质特性有一个符合标准的直观概念。在预先危险分析汇总表中的“建筑安全技术措施”项,可按法规、标准规定、编写相应的安全措施,使所提示的安全技术措施有一个准则。并且根据安全法规、标准的规定,说明需要补充或已有的安全措施。如某液化分离建设项目丙烯球罐的“电气设备、照明及其线路、仪表均符合GB50058-1992Ⅱ区规定等”,表示已有该安技措施。针对丙烯球罐易发生高处坠落的危险,如初步设计资料又无此说明,可用“应按GB4053.1~3-1993、GB4053.4-1983规定设置钢梯、护栏、平台”等,表示需要补充的护栏、平台安技措施。
对设备装置的辩识与分析,可先查看有关资料、弄清楚评价的各类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3号)和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检查有无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及电梯的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分别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规定,均要求有设计、制造、检验资质单位进行,应注册登记,作业人员也应有资质证。而后,根据初步资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查找相应法规、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遇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还要清楚其储存的介质及其储存量,按照GB18218-2000《重大危险辩识》规定,如达不到其临界量,要制定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达到其临界量,还要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在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只有结合这些法规、标准,才能提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做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在用安全检查表方法进行安全评价时,无论是安全预评价编写指向性安全检查表,还是安全验收评价、现状评价编写现场安全检查表,其检查项目、内容既要有法规、标准内容,又要结合具体的物质、设备、工艺过程编写,这样才有说服力,分析得深刻、透彻。进行安全评价时,要注意引用安全标准的适用性,根据实际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涉及某行业时尽可能使用该行业标准;实在没有时,也可参照接近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分析的主要设备设施问题,是否符合法规、标准,无论是存在什么问题或不存在问题(即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其检查情况可都要在安全检查表的“备注”栏内加以说明,不要全以“√”或“×”表示或以“√”挑勾到底。
远用法规、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时,还要特别注意根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情况,选准相应的法规、标准,防止选错标准、规范。否则,既浪费时间,又达不到安全评价的目的。
2.主要法规、标准不要漏掉
安全评价时使用的主要法规、标准不要漏掉,应尽可能全面。因此要熟悉掌握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及其主要内容。如安全验收评价验收压力管道时,对其施工单位资质问题不仅要使用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而且要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有规定的相应资质证。如涉及液化烃储罐安全现状评价时,不仅要使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0094-19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还要注意使用GB12337-1998等规范。
为不漏掉主要法规、标准,在针对评价的物质、设备、工艺过程,找出相关法规、标准后,要比较筛选、选用主要的。既不能太少,又不能太多;防止运用法规、标准太少,影响评价深度不够。引用的标准太多,浪费时间,重点不突出。在安全检查表中编写评价依据时,不仅要写出法规名称、标准号,而在此栏内分别写出标准号及其条款。
另外,在编写安全检查表之前,应详细地列出所依据的法规、标准,使人们在使用安全检查表方法检查时先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并且与检查表中的评价依据要一一对应。法规文号、标准号、名称要书写准确。同时在评价报告末尾附录主要的安全法规、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顺序分开)及参考文献资料,这样会使评价结果较为全在,有说服力,也便于建设单位使用和专家评审。
3.及时掌握信息,熟练准确运用
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应该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的锅炉、电气、工程建设等各专业安全法规、标准,提高安全评价的准确性,才能使评价报告符合委托方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或企业服务。要多渠道掌握新的法规、标准发布信息和原有的法规、标准修订情况;要注意法规、标准的时效性,不能使用过期作废和没出版的标准。为此,一是从《中国标准化》、《中国标准化导报》或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定期出版的标准目录汇编中查找、收集;二是在阅读有关报刊文章时注意收集此方面信息; 三是到所在地区标准书店购买最新出版的标准,或到有权威的省市级标准文献室咨询、购置最新的标准。
为提高运用法规、标准的准确性,要对评价报告做好审核、校对、对运用的法规、标准逐条检查,避免出同差错。特别是在引用相关的评价报告时,要注意重新检查对照所引用的法规、标准是否准确,这样,既加深了对法规、标准的认识,又做了校对,防止脱离实际,评价结论与实事不符。
总之,进行安全评价时,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安全法规、标准,是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结论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 建议
1.清理整顿过期作废的法规、标准
为了搞好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地方均发布了少安全法规,但是很多安全法规没有统一的汇总资料,使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人员不能详细了解哪些法规可以继续使用,哪些已经过期作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以前颁布的那些安全法规具有行政许可效力,可以继续使用,尚不可知。国家各职能部门机构变化后,有些部门,如原劳动部已不存在,其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如何执行,也不清楚。同时,也存在这些法规需要修订的问题。
安全标准方面,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产品技术、基础和管理的标准每年或定期清理公布国家目录汇编,但对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目录汇编定期颁布的时间较长,不知上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总的信息情况,有些标准也需要尽快修订。
为了防止安全评价中使用过期作废的安全法规、标准,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清理整顿在此以前发布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法规、标准,并在相关报刊或以其他形式及时公布。对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应尽快组织修订、补充和完善。
2.制订规范安全评价细则
近两年来,国家安监局发布了不少安全评价导则,对促进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搞好安全评价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为了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加规范,除应尽快发布《专项安全评价导则》等配套技术规定外,还应对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法规、标准的运用深度、评价方法的运用规定、各评价单元内容的设置(特别是工艺单元内容的设置)、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评价报告质量的确定等制订一些更细致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