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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单位(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探讨

2005-11-04   来源:《安全健康和环境》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引言(1) 
    
    在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中,除要对主要危险进行分析外,还应重视了解其理化性质,分析火灾危险程度,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注意储罐的防火间距;装卸静电控制等四方面的问题,建议对检查表作适当调整。

     为了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遵循《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顺利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批发、零售易燃液体较多,经营品种也不少,在进行安全评价时,认为有几方面值得重视并对其进行探讨。

 
易燃液体的危险性分析(2)

     易燃液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分类属于第3类危险货物。主要危险性表现在易燃、易爆、流动扩散、受热膨胀、有毒和腐蚀性等,是分析评价的重点,同时还应重视以下几点:

    1 根据易燃液体的物化性质,分析火灾危险程度

    (1)易燃液体沸点与闪点的关系,沸点越低、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2)易燃液体的蒸气一般比空气重,密度越小,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二硫化

    碳例外)。

     (3)同类有机化合物,分子量越小,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4)在脂肪族碳氢化合物中,醚火灾危险性最大,醛、酮、酯火灾危险性次之,醇又次之,酸类较低。

     (5)在芳香族碳氢化合物中取代基数目越多,火灾的危险性越低。

     (6)苯系芳香族、醚、酯以及石油和石油产品带电能力强,醇、醛、羧酸带电能力相对较弱。

     (7)不饱和羧酸构成的液体,会被空气中的氧所氧化,能自燃,不饱和程度越大,自燃能力越强。

     (8)黏稠液体自燃点较高,不黏稠的液体自燃点较低。

      类比易燃液体的性质,掌握其基本规律,可以分别确定火灾的危险程度。

    2 根据易燃液体的储存量和死亡半径,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易燃液体的储存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对照GB18218-2000,其中共列出142种物质

    及其监界量,分别为爆炸物质26种,易燃物质34种,活性物质21种,有毒物质61种。进行辨识,一是物质的名称;二是单一品种储存量是否等于或


   

    险源,需进行评价,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如果已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第33条执行,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具体要求:(1)登记、建档。(2)定期检测、评估、鉴定。(3)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告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5)制定有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6)加强对外联系,保持通讯畅通,安排值班等。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22、48、61条也分别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另外,也可以通过对死亡半径R的计算,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监管,其中:一级R≥200m,由国家主管部门直接监控;二级100m≤R≤200m,由省和省辖市政府监控;三级50m≤R≤100m,由县、市政府监控;四级R≤50m,由企业重点管控制。

     重大危险源辩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监控与管理,这样既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同时也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 根据易燃液体的特性,掌握正确灭火方法

      易燃液体一旦发生火灾,发展迅猛剧烈,有时甚至发生爆炸,很难扑救,所以应根据储存的易燃液体的特性,易燃程度,使用正确的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方法主要应根据依然液体的密度大小,是否溶于水和灭火剂来确定,一般对于石油、汽、柴油、苯、石油醚等比水轻且不溶于水或微溶于水的液体火灾可用泡沫、干粉、卤代烷等灭火剂扑救;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视燃烧面积而定。

      对于能溶于水或部分溶于水的,如甲醇、乙醇等醇类,乙酸乙酯、乙酸戊酯等酯类,丙酮、丁酮等酮类的易燃液体,着火时可用抗溶泡沫和干粉等灭火剂扑救。

      易燃液体储罐着火可用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特别是氟蛋白与干粉联用效果较好。

      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易燃液体火灾,必须观察是否有沸溢和喷溅征兆,要及时下达撤离命令,避免造成伤亡和装备的损失。

      初期火灾,火势不大,面积不大或可燃物不多时,可用二氧化碳扑救;对重质油品,有蒸汽源的也可用蒸汽扑救。

      二甲基甲酰胺着火不能用四氯化碳灭火刘,如果使用能发生剧烈反应,分解放出剧毒气体。

      易燃液体大多具有毒性,着火扑救时应加强自我保护,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易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3)

    1. 易燃液体储罐、库房、露天和半露天堆场与其它建(构)筑物以及室外变(配)电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一个罐区或总储量以及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2. 易燃液体储罐之间,除应满足与四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外,还应有一定的间距,以防止和减少储罐着火时的热辐射对邻罐的影响,并满足灭火战斗时的工作需要。

     3. 易燃液体储罐与附属设施,如泵房、装卸鹤管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4.易燃液体储罐成组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同一罐组内宜安排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应大于3m。

     5.对防火堤的要求。防火堤实际高度比计算高度应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高度一般1~2.2m,卧式储罐防火堤不应低于0.5m;防火堤应与储罐保持一定的距离,内堤脚线与储罐壁的距离:立式罐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罐不应小于3m;为了防止储罐破裂、冒罐、管道泄漏,还应按规定设置隔堤,隔堤高精尖 比防火堤顶低0.2~0.3m;防火堤与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得渗漏;在不同方位应设置2个以上的人行台阶。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少于7m的消防空地。

易燃液体装卸须控制静电积聚(4)

     易燃液体在装卸过程中应控制静电积聚,易燃液体用管道输送时,尤其是石油产品,流速越快,产生静电荷越多;管道壁越粗糙,流经的阀门、弯头越多,产生的静电荷越多;塑料、橡胶等非金属管道比金属管道产生的静电荷多,在管道上安装过滤网,网栅越密,产生的静电荷越多。

     在灌装时,易燃液体与空气摩擦,在容器内旋涡状运动、飞溅都会产生静电。当灌装至容器高度的1/2以上时,产生的静电压最高;在运输过程中因震荡、颠簸、冲击所产生的静电,大多积聚在液体漂浮物和金属构件上;绝大多数易燃液体温度越低,产生静电越少,只有少数除外,如柴油温度降低,产生的静电荷反而增加;产生静电的多少与空气湿度有关,湿度越大,积聚静电荷越少;另外产生静电多少与容器、管道中的压力有关,压力越高,静电荷越多;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机械传动、气体喷射都会产生静电。

     所以易燃液体在储运、装卸过程中,需设法导出静电,防止积聚放电,应根据不同品种易燃液体的带电能力,确定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如选用合适材质的管道输送,设备、管道接地、限制流速等等。

 
建议对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作适当调整(5)

    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已试行1年多时间了,导则中现场检查表共计6大项,其中A类12小项,B类38小项,检查项目共50小项。此现场检查表系规范性检查要求,涵盖的危化品经营范围较宽,经较全面,但涉及到具体单一危规分类时,检查项目的针对性明显不强、不细。我们考虑在遵循规范检查表的前提下,既用规范表,也配套编制细化了的检查表,在实际检查中,客观情况与规范存在一些矛盾,为对评价单元的划分、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安全对策措施等方面的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和方便,使评价报告的编制可以细一些、针对性强一些,评价质量相对可以提高一些。

     另外,在规范检查中,A、B项的确定,建议适当调整,如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专库储存、易燃液体储存防雷、装卸防静电措施等检查项目,因为这些小项应该是惨痛教训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总结,在规范中也是应执行的,故提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