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目的(一)
生产区域地面平坦,整洁是确保物料流转,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
适用范围(二)
凡属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作业场所均为评价范围。
查证方法(三)
3.1评价时以厂房的一跨或一个工作间为一个计数单位。
3.2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人行道”指为生产操作所需的工位,如开断电源、检修或调整工作位置时,操作者必须经过的地方。“车行道”指电瓶车、手推车等需进出的地方)。
3.3在生产区域内生产而设置的深>0.2m,宽>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4作业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任何一个工位的工业垃圾不应超过一个班次的发生量。一处的废油,废水,漫渍面积应小于1平方米。
3.5车间人行道及其他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平坦”指无台阶和高差小于5厘米的凹凸地面。“绊脚物”指埋于地下而突出地面2厘米以上管、线、零年等非浮放物品。由于工作(生产)需要暂时突出的物件,应设醒目的标志。
3.6在车间内搭建的平顶房屋顶上堆物,作业或作为通道的,房顶应有足够的安全强度和防护栏杆,并参照作业平台进行评价。
计分方法(四)
本项目分值为10分。
4.1人行道、车行道都符合要求给2分。任意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两项中各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或一项中有二处不符合要求则该条款不得分。
4.2坑、壕、池有任意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车间内小屋平顶护栏不符要求,则该条款不得分。
4.3现场废油、废水浸渍面积超过1平方米;工业垃圾在任何一个工位如超过一个班次发生量;在安全通道上或生产区域多点散布废物;废物无容器集装或堆放在非指定地点。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则该条款不得分。
4.4在现场任何一处发现有绊脚物或空地凹凸不平,则该条款不得分。
4.5计分方法:将各考核点的得分取平均值为实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