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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依据

2006-1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评价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保障被评价项目的安全运行,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安全评价涉及的现行主要法规、标准见附录1,这些法规、标准等可随法规、标准条文的修改或新法规、标准的出台而变动。

1法律、法规

1) 安全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的许多条文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这些规定即是安全法规制定的最高法律依据,又是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女职工保护规定》等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安全规章,是安全法规各种形式中数量最多的。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全评价通则》及各类安全评价导则,(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首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文件。

(6)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目前共22个)。

2) 安全评价目前所依据的主要法规

这些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贮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本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本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本通则规定了系统、工程的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评价工作程序、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及要求、评价方法的选择原则、评价报告书的格式等,是具体进行评价工作的操作依据。

2 标准

1) 标准分类

安全评价相关标准可按来源、法律效力、对象特征等分类。

(1)按标准来源可分为四类:一是由国家主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例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例如原冶金部的《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计卫生设计规定》等;三是地方政府制发布的地方标准,例如《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91]鲁劳安字第582号);四是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

(2)按标准法律效率可分为二类:一是强制性标准,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01)等;二是推荐性标准,例如《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T3145-91)等。

(3)按标准对象特征可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其中技术标准又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

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标准

安全评价依据的标准众多,不同行业会涉及不同的标准,难以一一列出。

一些常用标准、规范将下一章作简单介绍。应该注意的是,标准有可能更新,应注意使用最新版本的标准。

3风险判别指标

风险判别指标(下简称指标)或判别准则的目标值,是用来衡量系统风险大小以及危险、危害性是否可接受的尺度。无论是定性评价,还是定量评价,若没有指标,评价者将无法判定系统的危险和危害性是高还是低,是否达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系统的安全水平才可以接受,定性、定量评价也就失去了意义。

常用的指标有安全系数、安全指标或失效概率等。例如,人们熟悉的安全指标有事故频率、财产损失率和死亡概率等。

在判别指标中,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风险的可接受指标。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所谓安全就是事故风险达到了合理可行并尽可能低的程度。减少风险是要付出代价的,无论减少危险发生的概率还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都要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务。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水平上。因此,在安全评价中不是以危险性、危害性为零作为可接受标准,而是以这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指标作为可接受标准。指标不是随意规定的,而是根据具体的经济、技术情况和对危险、危害后果、危险、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概率、频率)和安全投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和优化,通常依据统计数据,有时也依据相关标准,制定出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危险危害等级、指数,以此作为要实现的目标值,即可接受风险。

可接受风险是指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的最佳可接受风险程度。显然,可接受风险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人们对危险根源的深入了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变化。另外需要指出,风险可接受并非说我们就放弃对这类风险的管理,因为低风险随时间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可能升级为重大风险,所以应不断进行控制,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随着与国际并轨的需要,在安全评价中经常采用一些国外的定量评价方法,其指标反映了评价方法制定国(或公司)的经济、技术和安全水平,一般是比较先进的,采用时必须考虑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异,进行必要的修正,否则会得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