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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知识

2007-06-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安全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

  (1) 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
  (2) 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3)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
  (4) 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2、 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技术措施登级顺序: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4﹚、若间接;
  2﹚、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登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1﹚、消除。
  ﹙2﹚、预防。
  ﹙3﹚、减弱。
  ﹙4﹚、隔离。
  ﹙5﹚、连锁。
  ﹙6﹚、警告。
  3﹚、安全技术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3、 厂址及厂区平面布局的对策措施

  项目选址
  1﹚、自然条件的影响。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易燃易暴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港区、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厂区。
       危险、危害性大的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小的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使用或生产有害物质、散发有还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民区和水源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产生高噪声的企业应远离噪音敏感区,并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 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对噪音敏感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
  厂区平面布置
  1﹚、功能分区
  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侧。
  2﹚、厂区的运输和装卸
       全厂性污水处理场及高架火炬等措施,宣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道路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宜分开布置;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他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等;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等。
  3﹚、危险设施/处理有害物质设施的布置
  (1) 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
  (2) 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 剧毒物品的有关还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4) 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 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
  (6) 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的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4﹚、强噪音源、振动源的布置
  5﹚、建筑物自然通风及采光
    建筑物(特别是热加工和散发有害介质的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纬度和夏季主导风向确定(一般夏季主导风向与建筑物长轴线垂直或夹角应大于45°)。半封闭建筑物的开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

  4、 防火、防爆的对策措施的原则: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1) 取代或控制用量
  (2) 加强密封
  (3) 通风排气
  当仅是易燃易爆物质,其在车间内的浓度一般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4;
  (4) 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火源
  (1) 明火和高温表面
  室内动火区,应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允许开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道路应畅通;周围10m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区内备有足够的灭火器具。
  (2) 摩擦与撞击
  (3) 电气火花
  3﹚、有效监控,及时处理

  5、工艺防火、防爆

  1﹚、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
  2﹚、物料的防火防爆
  3﹚、工艺流程的防火、防爆
  4﹚、工艺布置的防火、防爆

  6、自动控制

  仪表的供电应有事故电源,供气应有贮气罐,容量应能保证停电、停气后维持30min的用量
     控制室不得兼作值班人员休息室

  7、其他安全防护

  1﹚、通风
  厂房通风有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正压通风。在寒冷季节,自然通风进风口的位置其边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当自然通风达不到生产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且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要对仪表控制室和在线分析室进行正压通风。
  2﹚、惰性气体保护
  3﹚、保险装置
  4﹚、安全监测
  8、建(构)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8、建筑物分为4个耐火等级。

  (1) 合理布置有爆炸危险的厂房
  ①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钢结构厂房,其耐爆强度是很高的,但由于受热后钢材的强度大大下降(如温度升到500℃时,其强度只有原来的1/2),耐火极限低,在高温时将失去承受荷载的能力,所以对钢结构的厂房,其容许极限温度应控制在400℃以下。对于可能发生400℃以上温度事故的厂房,如用钢结构则应在主要钢构件外包上非燃烧材料的被覆。
  对有爆炸危险厂房所规定的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应采用0.05~0.22㎡/㎡的比值.当厂房体积超过1000㎡,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9、安全疏散设施及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即疏散门、过道、楼梯、事故照明和排烟设施等。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能采用吊门和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要求在内部可随时推动门把手开门,门上严禁上锁。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在10人以上的,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10、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给水管道,是保证消防用水的给水管道,可与生活、生产用水的水道合并,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宜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但可作备用水源。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低压和高压给水。采用低压给水时,管道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达到设计用水量时水压不得低于015mpa;采用高压给水时,其压力宜为0.7~1.2 mpa。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目的在于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仍保证供水。
  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
  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2m。
  当塔器、容器的高度超过30m时,为确保火灾时及时冷却,宜设固定冷却设备。

  11、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②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应选用抗溶泡沫灭火器。
  ③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④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从1997年起哈龙1211灭火剂生产开始消减,2010年完全淘汰。
  油田、石油化工厂、炼油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立本厂的消防站。其布置满足消防队接到火警后,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消防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