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价是建筑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规、标准的基础,掌握和运用合理的风险评价技术十分重要。与一般厂矿不同,建筑企业的风险评价,不但要考虑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现实存在的风险,还要考虑将要实施的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划分作业活动
风险评价的对象是辨识出的危害,而危害辨识的对象是作业活动。因此,划分作业活动是风险评价的前提。实践证明,作业活动划分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危害辨识的充分性。
对于很多建筑企业,可以工序为主线划分作业活动。例如,某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的企业,将其工程项目分为如下几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对每个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种作业类别;对每个作业类别,划分出若干种作业活动。例如,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划分为三种作业类别:地基与基础施工、基础钢筋施工和基础模板施工。其中地基与基础施工划分为灰土挤密桩施工、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施工、承台施工、防水防腐作业和基础砌筑几种作业活动;基础钢筋施工划分为钢筋制作加工、钢筋绑扎两种作业活动;基础模板施工划分为模板安装(含制作)、模板拆除两种作业活动。
最终划分出的每种作业活动具有如下的特点:在性质上相对独立;所包含的作业内容既不是太简单,也不是太复杂。
不同的施工阶段、作业类别中可能包含相同的作业活动。例如“钢筋制作加工”、“钢筋绑扎”、“模板安装”、“模板拆除”几种作业活动在“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两个施工阶段都存在。在作业活动划分的系统图表中出现这种重复是容许的,因为,保证系统图表的合理和清晰是很最重要的。
表1是某建筑企业作业活动划分图表的一部分。其中“作业内容”一项是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在辨识危害中发生漏项。
表1某企业作业活动划分
施工阶段 |
作业类别 |
作业活动 |
作业内容 |
主 体 工 程 |
… |
… |
… |
主体砌筑施工 |
砌筑准备 |
材料水平运输 材料垂直运输 砂浆拌制 | |
砌筑 | |||
临时施工用电工程 |
线路架设 |
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 外电防护 照明线路敷设 | |
电气装置安装 |
变配电装置设备 配电箱、开关箱设置 安全防护装置设备 | ||
维修、检修 |
线路维修、检修 装置维修、检修 | ||
塔吊施工 |
塔吊安装 |
塔吊运输、安装、验收 | |
塔吊运行 |
塔吊使用 塔吊维修、检修 | ||
塔吊拆除 |
塔吊拆除、运输 | ||
… |
… |
… |
对于从事公路、机场场道工程、石方爆破工程、市政管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筑企业,划分作业活动的思路与上述是一致的。同样,不要忘记诸如机械维修、集中供暖、仓库作业等等工序之外的其它方面。
2 危害辨识
2.1 共性作业活动的调整
在辨识危害时,可将作业活动划分图表中的同类项进行合并。例如,在基础与地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中都有的“钢筋制作加工”、“钢筋绑扎”、“模板安装”、“模板拆除”等,由于过程、对象和相关的危害及风险大致相同,可只辨识一次,但要考虑其在不同施工阶段的共性和特殊性。
又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从事多种设备的安装,其工作步骤和内容是相似的,且风险也大致相同:1)机具、材料准备;2)基础处理;3)设备倒运;4)设备清洗;5)设备就位、找正(包括二次灌浆);6)试车。在辨识危害时,可按上述六种作业活动进行。但要注意,除列出各种设备的共性危害外,还要列出不同设备安装涉及的特殊危害。
在不同的作业活动中,可能用到相同的机械。人们常常愿意把与机械有关的作业活动作为共性的作业活动进行一次危害辨识。但应注意把最普遍使用的机械操作(如焊接作业)和大型施工机械(如塔吊作业),从作业活动划分系统图表中抽取出来,很多其它的机械操作不宜抽取出来(例如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进行专门辨识。而且,在辨识中,要考虑该机械操作涉及的各种不同的环境和条件;否则,将使机械操作作业活动的化分变得支离破碎,因为,作业活动包含了机械设备、人员、环境、工作程序等多方面要素。
2.2 危害辨识的方法
建筑企业的危害辨识通常并不需要采用太复杂的方法,可将基本分析法与工作安全分析法结合起来,即:当作业活动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相连接的作业步骤时,用工作安全分析法,辨识每个步骤存在的物、人两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针对整个作业活动(不分解),辨识环境和管理两方面的缺陷。如果作业活动不能或不必分解为若干个相连接的作业步骤,则直接应用基本分析法,辨识四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对于某些作业活动,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可同时辅以安全检查(评价)表方法。
2.3 危害辨识的充分性
为保证危害辨识的充分性,在作业活动划分的系统图表中,专门设置了“作业内容”一栏,以防止“块”的遗漏。进行危害辨识的人员熟悉相关的作业活动是非常重要的。
危害辨识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考虑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动、作业环境的缺陷和安全健康管理的缺陷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需要一个好的危害分类方法做指导。读者可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研中心宋大成教授提出的危害分类(见济南钢铁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甘肃省建工集团、涟源钢铁公司等企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指南”)方法,对照该分类,查找所辨识的作业活动中的具体危害。
(2)既考虑目前进行的工程项目各种作业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危害,也要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内将要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作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3)把事故、违法违规、安全检查等作为鉴定辨识充分性的尺子。充分的危害辨识结果,应包括本企业和类似企业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原因,所有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安全检查表中的绝大部分项目,特别是重要的项目。
(4)要由建筑专业有实践经验、懂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小组进行危害辨识,并将辨识的结果发放全体员工手中,予以补充、调整和完善。
2.4 危害的描述
恰当地描述危害是正确评价风险程度的前提。对危害的描述的要求:
(1)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即物、人、环境、管理几方面的缺陷。应注意把危害和其引起的结果——事故区别开采。例如“钢丝绳长期磨损而未及时检查、更换”是危害,而“断裂”是危害引起的结果,不能写到描述中。注意将危害与生产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区别开来。如“空压机噪声大”是一种必然现象,不能将其作为一种危害。正确的描述应当是“未对空压机采取降噪措施,使噪声超标”或“在空压机附近作业未采取听力保护措施”。
(2)具体。只有具体,才能对其进行风险评价,即判断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此,不应出现诸如“无证上岗”、“操作错误”、“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正确”、“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等笼统的词汇。应具体地描述事故发生的原因,随之引出明确的控制措施。
例:蛙式打夯机土方回填施工危害辨识(见表2)。
表2 蛙式打夯机土方回填施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表
序号 |
危害 |
可能的事故 |
严重违规 |
以往案例 |
风险评价 |
是否不可承受 | ||||
M |
E |
S |
R |
级别 | ||||||
1 |
电源开关未固定或固定不实而跌落 |
触电 |
|
|
1 |
6 |
8 |
48 |
四 |
|
2 |
电源开关与机体之间无绝缘材料隔离 |
触电 |
|
|
1 |
10 |
8 |
80 |
三 |
|
3 |
电源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
触电 |
|
|
3 |
10 |
8 |
240 |
一 |
|
4 |
漏电保护器长期使用未更换,电工在接线前未做漏电试验 |
失灵,引起触电 |
|
|
3 |
10 |
8 |
240 |
一 |
|
5 |
送线员和操作员配合不当造成线机缠绕 |
失灵,引起触电 |
|
|
1 |
10 |
8 |
80 |
三 |
|
6 |
手柄绝缘不良或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 |
触电 |
|
|
1 |
10 |
8 |
80 |
三 |
|
7 |
打夯机维修时未挂牌造成误合闸 |
触电 |
|
|
1 |
2 |
8 |
16 |
五 |
|
8 |
打夯机维修时未挂牌造成误合闸 |
机械伤害(挤伤) |
|
|
5 |
2 |
4 |
40 |
四 |
|
3 风险评价
3.1 评价方法
一般情况下,建筑作业的风险评价不需要太复杂的数学定量方法,定性方法如MES法、LEC法等可以满足要求。考虑到LEC法中E值与L值的不独立性以及未考虑对单纯财产损失事故进行风险评价,MES法更加适用。在应用这些方法时,要组成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员工组成的评价小组,充分理解方法的要求,共同讨论、确定相应的分值。
3.2 评价分值的确定
风险评价就是确定特定危害导致特定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此,评价分值的确定以所描述的危害为前提。在MES法中,M值指对特定危害导致特定事故而言,有无控制措施或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E指在特定危害存在的前提下,人员的暴露时间或频率;S指特定事故的可能后果——可按“就重不就轻”的原则确定严重程度。
在应用MES法时应注意,M、E是用来确定可能性的;在确定后果的严重程度时,不要考虑控制措施的状态目口M的分值,有控制措施或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只是减少了后果S发生的可能性。例如表2中序号1至7的危害,M值为1或3,但S值仍为8(死亡)。作为例子,表2给出了蛙式打夯机土方回填施工风险评价的结果。
关于表中某些取值的说明(参见参考文献2):
序号1、2、5、6、7中M=1是因为有控制措施——漏电保护器;
序号1中E=6是因为一天内仅可能有一到两三次跌落,跌落后会马上予以处理,且只有跌落才会引起事故;
序号3、4中M=3是因为有绝缘护品;
序号7、8中E=2是因为该种情况一年内仅会发生几次;
序号8中M=5是因无防护措施:S=4(或2)乃根据经验所得。
3.3 不可承受风险的确定
某企业不可承受风险的确定原则,符合下列三条中的任一条:
a)MES法提到的前两级或前三级风险;
b)以前发生过的死亡、重伤、职业相关病症、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原因,发生三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的事故的原因,只要该原因依然存在;
c)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轻微违章”除外。
从根本上来说,只要没有违法、违规,某种风险是否应确定为不可承受的风险,由企业自己决定,即取决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方针集中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对自身的要求。
3.4 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计划
用两种方式控制不可承受的风险:
“目标一管理要素”方式,主要适用于需添加硬件措施才能控制的风险;“运动控制”方式,主要适用于需要制定或修订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严格规范作业活动的情况。在有关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对风险的控制方法,且这些方法必须是有效的,并对有关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以使文件规定能及时贯彻实行。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某些不可承受的风险,可能同时需要采取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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