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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的条件和作用

2007-07-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以来,本着“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各级安监部门都建立了一支专家队伍,为安全主管部门的正确许可和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第四部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六条“实施科教兴安战略”中也明确要求“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多年的实践证明,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非常重要,否则就很难保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及决策正确,从而无法实现建设项目的安全经济效益。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通过本文对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素质要求、作用及意义进行了论述。
  
  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作用
  
  安全生产专家是指在某一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有所研究的人,熟悉和掌握某一领域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是行业安全的能手,有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至少在本地区的某一行业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包括设计安全审查、评价报告评审或安全验收),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识别危险有害因素、评估风险、提出风险控制的建议。
  
  报告评审专家组的特点
  
  根据我国目前的专家管理体制和社会性质,安全生产专家组具有以下特点:
  
  (1)专家组不是承担风险责任的组织或实体,对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中介机构来讲具有顾问性质,相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来讲属于“第三方”评审;
  
  (2)对项目安全审查来讲,安全生产专家组是风险的再评价小组;
  
  (3)通过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的工作可以为企业、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三方合理地规避风险;
  
  (4)对行政许可、批复、备案登记等工作来讲,专家组的工作可以为政府的安全监管和许可决策提供有力的安全技术支持。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内容及要点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内容及要点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的识别是否充分;
  
  (2)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的分析是否正确、全面、客观;
  
  (3)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否得当;
  
  (4)评价方法的应用是否全面、结论是否正确;
  
  (5)提出的问题是否客观;
  
  (6)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建议是否适应;
  
  (7)报告是否层次清晰、主次分明、有针对性;
  
  (8)报告内容是否充实、结论是否严谨客观。
  
  报告评审的有关要求
  
  经过几年的评价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具备相应知识水平的评审专家,通过评价报告本身可以至少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评价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评价思路是否明确;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评价过程中是否有专业核心力量。
  
  安全生产专家在对具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应当是由合同(或委托书)来约定的,属甲乙双方的合同行为,但对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因此,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范围的界定应当准确清晰(明确乙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范围的界定应与企业的风险特点相适应(不可随意割舍危险性大的单元,以求得结论的合格);界定范围时应明确系统、单元、设备及设施等因素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评价内容应与评价范围相一致。
  
  对于建设项目的预评价,笔者认为不宜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价。
  
  (2)关于评价依据
  
  充分的评价依据能够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客观和深入,依据选择不当,容易导致风险控制措施失当,加大或降低风险,最终导致成本投入失去安全经济合理性。
  
  报告提出的评价依据应包括宏观依据(法规政策要求),直接依据(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相关依据(非同行业,但风险水平相当),参考依据(国家无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根据风险特点参照执行)。
  
  评审时应注意,应列哪些依据是专家评审内容但不是重点,重点是对项目的风险评价,但在报告中应明确四个层面的要求,评价的直接依据应全面,主要的相关依据应列出。
  
  (3)关于报告中“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一章的评审
  
  安全生产专家评审时应注意以下内容:提出问题是否客观、是否存在避重就轻现象,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安全经济合理性,是否针对现场存在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措施,是否提出了有利于装置安全运行的补充措施建议。
  
  风险评价及措施提出原则
  
  国家之所以要开展安全评价,不仅是为了评价和控制风险,更重要的是在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时要决策安全投资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安全经济合理性,否则就可能造成安全成本的无意义投入(对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无作用),就无法实现建设项目的最佳安全经济效益。因此报告评审专家不能一味地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或安全规程照本宣科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建议,一定要根据项目的风险特点和可能后果两个方面来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我国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均给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留出了经风险评价后的决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