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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等级、响应及步骤

2024-08-16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n、m、iv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岀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总体响应启动步骤

(1)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组织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⑵。

(2)II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IV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