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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莫贪酒香醉

2007-03-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有人说酒杯中“淹死”的人,比大海中淹死的人还多,这话一点也不假。自从世界上有了酒这样神秘的液体之后,似乎它成了人们消愁助兴的佳品,然而它也侵蚀着一些人的灵魂,侵蚀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多少家庭就毁于这酒祸之中。

酒后行车事故多

    逢年过节或红白喜事,家人、亲友常要欢聚一堂,少不了黄龙畅饮,此属人之常情。但要适可而止,倘若饮酒过度,害人害己,后果不堪设想。有的人酒醉心明,借酒发疯,常致行为出轨,危及社会安宁,酗酒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它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常见有些驾驶员明知酒祸大,偏向酒海行,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各地历年交通事故调查中统计,汽车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占有一定的比例。尽管交通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严禁酒后开车”,但并未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因此各地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驾驶人员对酒后开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对于酒在人体中所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上的影响了解不够,有关部门对酒后开车肇事的宣传教育和处理不力等。

酒后驾车的危害

    众所周知,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酒精是有害于人体的一种麻醉剂。它能降低大脑的功能,会使脑神经失去控制而过度兴奋,导致感情冲动。饮酒之后,酒精被胃壁和肠壁迅速吸收,溶解于血液中,通过血液循环流遍全身,渗透到各组织内部。酒中的酒精被人体吸收后,血液中酒精含量增高,人也就逐渐进入醉境。酒醉就是人的大脑究竟中毒,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产生了不良影响,使之不能进行正常的活动。感知模糊,对自己的言行失去控制、胡思乱语、坐立不安、步履踉跄、昏昏沉沉失去知觉,不能支配自己的行为。重则可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有的驾驶员饮用量少,虽然醉得不利害,但仍有头晕眼花,反应迟缓之感,色彩感觉和触觉低落,感觉能力降低,触觉不灵、精神麻痹、情绪不稳;记忆力、注意力和思维判断能力降低。而且受心理支配的动作反应就不妥当、不正确了,因此预防事故的能力降低。有的喝酒之后胆子更大,开快车、开斗气车、强行超车;甚至有人误把油门当作刹车来踩。如果这时勉强开车,就极易发生事故。为此,酒后开车也是驾驶人员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汽车在行驶中,驾驶员发现有危险情况,从视觉反应到动作(踩刹车),这中间需要有个时间过程,即为驾驶员瞬间反应。这个瞬间反应的迅速,取决于许多因素,其最重要的是驾驶员在注意程度,驾驶经验,年龄及体力状态等。一般来说,驾驶员平均瞬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大家知道,驾驶员从视觉感到踩刹车过程,必须是在他的神智清醒时来完成。如果酒后开车,其反应瞬间延长比正常情况长1-2倍,这样一来,对于车前险情,往往会处理不及时(或束手无策),容易造成车祸。因此酒后开车十分危险。

酒性发作不由人 酒后开车祸患深

    个体中巴车驾驶员李某晚饭同朋友一起,在一家饭店相聚,席间他气昂昂地多喝了点白酒,“英雄”显本领,四两半白酒下肚,喝得满面通红,语无伦次。但没有忘记开夜车捞钱,便急忙告辞亲友,跌跌撞撞地勉强回家开车拉客。驾车途中酒性发作,超速行驶,将路边人行道上的一行人撞死,二人受伤,直至撞到高压水泥杆才使车辆受阻停车,由此昏昏沉沉开车惹祸,“好汉”被判刑。该驾驶员虽受到严厉制裁,但无辜者已不会复生,伤者身上的伤痕将终生难消。可见只图一时口福而酿成如此大祸,“杯中物”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酒后驾车制裁法规及宣传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酒后开车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甚至有的处以极刑。我国刑法第15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这时通常是只能减弱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完全丧失控制其行为的能力。因此,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在判定事故责任时,对违者必须从严、加重其所负的责任,并严处重罚。

    随着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社会汽车保有量逐渐增长,交通安全工作越来越显得十分重要。加强“严禁酒后开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形势所迫。为了做好“严禁酒后开车”的宣传,有关交通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各种场合、各种方法、深入持久地广泛开展,使之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除此之外,对于酒后开车的驾驶员,不论情节轻重,通过各种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严肃惩处,使之接受教育,避免重犯。

    作为一名人民的汽车驾驶员,为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家庭幸福,要严格遵守驾驶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不能酒后开车。朋友,当你置身在盛宴欢乐之中,奉劝你“饮酒千万要适量,佳酿良液莫贪杯”,还是少喝两杯为好。尤其是汽车驾驶员本人,一定要使头脑清醒,做到酒前三思,慎重举杯,顾全大局,切切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莫图侥幸,莫疏忽大意,否则造成交通事故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