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防火
2006-11-29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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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通过无线电波向广大地区播送及制作、加工音响和图像节目的场所。主要由发射台、收音台、发射塔、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播音室、演播室、电影放映室、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室等等重要设施组成。它不仅是重要的宣传工具,也是开展政治、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传播信息,丰富人类精神娱乐活动的重要机构。
一.火灾危险性
l.各类工作技术用房采用大量的木材、塑料、合成纤维等可燃材料作为隔音、防湿、防尘等用,这些材料组织疏松,极易起火。另外,吊顶、墙壁装修,以及录制电视片时所用的幕布、幔帐等也都是可燃材料。
2.照明灯具多,功率大,由于室内密闭隔音,热量不易散发;电气线路复杂,会因超负荷或设备故障等引发火灾危险。此外,发射塔、天线及各类无线电中继站、差转台、接收台多处于高处,易遭雷击起火。
3.在维修机械设备时,使用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具有一定的潜在火灾危险性。
二.防火措施
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其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室、电源配电室,应设在单独的一、二级耐火建筑物内,并与其他建筑留有防火间距或采取防火分隔。发电机除装备油箱外,其余的备用油应存放在专门储油间内。
2.隔音、吸音、保温、防尘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无毒材料;通风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幕布应经过防火处理,以提高其耐火性能。
3.发射机房的电源电缆和信号传输电缆尽量采用不燃或阻燃电缆,均应敷设在不燃体修筑的管沟内,穿过防火分隔物的空隙应用防火填料填实。各种用电设备不得靠近可燃物,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对10O0瓦以上照明灯具,应设立防护装置。演播室、放映室应安装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气设施应经常检查,由专人负责管理维修。工作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4.严格按防雷技术规范在发射塔、发射天线及处于高处的中继站、差转台、卫星地面站上安装防雷设施,高度超过2OO米的,还要安装防侧向雷击设施。
5.建立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广播电视演播室、道具室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的严重危险级,播音室、录音室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材,对于重要机房、演播室等重点部位还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