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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及对策的关键环节

2007-03-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所谓高层建筑,就是指10层和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其建筑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可燃物多和火灾荷载大。火灾后,极易形成立体火灾,造成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对此,探讨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及对策,已是客观形势对消防监督员提出的客观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好象一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火灾初期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5~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他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100米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据有关资料记载,韩国汉城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咖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他竖向管井迅速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一座“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l63人,烧伤60人,烧毁大楼内部家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他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时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三)扑救难度大

  目前,兰州市高层建筑总高度为50米至100米之间的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目前,全市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不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均会影响扑救。

  (三)火灾隐患多

  一些综合性的高层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灾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灾隐患多,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且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损失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应注意的几个关键性环节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满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条件。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GB50045.95)中4.1.1A.1—4.1.11.6的标准。

  (二)电梯井和管道井的消防设计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空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

  (三)高层建筑的灭火设备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配电室、消防控制、消防水泵、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x;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应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注意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维护、保养,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做到防患于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