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少年儿童人身伤害事故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据2000年国家儿童少年“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此外,还有一些看不见的隐性伤害同样在威胁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为了客观地认识当前少年儿童身心伤害的现状,进一步引起学校、社会和家庭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共同担负起保护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责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发展研究所与团中央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的课题“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最近完成了迄今为止在全国范围内对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进行的规模最大的社会调查。
调查采用分层和多级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混合抽样方案,在北京、上海、重庆、山西、山东、湖北、陕西、广东、浙江、辽宁等省市,对5846名小学五年级至初中四个年级在校学生以及相关的370名教师和245名家长进行了有效问卷调查。该研究把少年儿童人身伤害定义为:少年儿童在学校、社会和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方面的伤害,并以其表现形式为标准,把伤害分为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
该课题主持人北师大教授劳凯声说:完成这一研究报告时,我们的心情是沉重的。
1.伤害状况究竟如何
a.显性伤害
在学校、家庭及社会环境中的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率相当高,事故隐患令人担忧;家庭暴力是少年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也比较普遍。
显性伤害包括各种安全事故、暴力伤害、儿童食品和用品造成的伤害、性侵犯、自残自杀、受不良影响而造成的儿童人格伤害等。调查表明,我国儿童实际受到伤害最多的场所是在家庭和学校,而存在伤害隐患最多的则在社会环境中。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儿童在游戏和运动时受伤”的比例最高,为53.6%,其次是“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导致的”事故为13.1%,“上实验课时受伤”为6%。在家庭中的安全事故,以玩耍中受伤的发生比例最高,为68.7%,其他依次为工具伤害、摔伤、烫伤或烧伤等。
调查中,46.2%的家长和47.7%的教师报告,学校近两年发生过1—7起学生在校受伤害事故;58.7%的家长和58.2%的教师认为,(孩子)所在学校有通道或楼道狭窄拥挤现象;58.2%的教师和42.6%的家长认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是学校的门卫制度。教师和家长最担心的是学生在校受到伤害,而在学校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是自由活动时间和放学以后,即无成人在场时和儿童活动较多的场合。
在儿童所处的周围环境中存在较多安全事故的隐患,其中,“下水道没有盖子或没盖好”的发生率高达74%,“公路正在修建,无安全提示”,“建筑施工现场无安全隔离设施”,“高压电线无安全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发生率分别为49.4%、39.8%、28.4%。而与高发的安全事故及其隐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儿童对安全事故的安全和防范意识却很差,少年儿童由于自身行为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的比例很高。其中骑车带人、骑车逆行、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杆等行为的发生率分别为:46.6%、24.6%、21.9%、19.8%。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儿童闯红灯过马路的现象就更为严重,发生率高达43.2%。
暴力伤害是我国儿童目前遇到的较多的伤害,家庭暴力现象较其他暴力现象更加普遍。调查表明,目前家长在教育儿童时采取打或骂的方式,分别有60.9%和84%,有14.1%的家长打孩子时打得很重,并留下了伤痕。在学校中,教师采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施暴于学生的现象也很普遍,罚站或罚跑的发生率最高,为40.3%,其次是罚抄作业、罚留校、讽刺或责骂、打和不让进教室听课,分别为37.8%、29.0%、26.7%、15.4%和12.1%。值得注意的是,有15.4%的学生曾被教师打。此外,有38.6%的低年级学生曾被高年级学生欺负。
少年儿童对所受的伤害心理反应较为强烈,67.3%的少年儿童对家长的打骂感到伤心、痛苦和气愤,18.1%的人想离家出走,9.2%的人产生死的念头,还有少数人产生报复心理,14.4%的人想与施暴者拼命或长大后与之算账。少年儿童对暴力伤害的恐惧也比其他伤害要严重,他们对“害怕受到别人威胁、打骂”的选择比例高达41.2%。
调查结果是发人深省的。打孩子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而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教师打学生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在调查中,有35.3%的教师和46.3%的家长认为轻微体罚学生是必要的,其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有30.7%的孩子认为打骂能起到好作用。
家庭和学校暴力伤害现象如此普遍存在,与中国的文化及教育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信奉的就是“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必有高徒”,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打骂孩子的家长以及以体罚或变相体罚而著称的严师,都具有较大容忍度,这些无疑都助长了家长和教师对少年儿童人身权利的忽视,增加了儿童遭致暴力伤害的机会。
b.隐性伤害
隐性身体伤害和隐性精神伤害构成一种对少儿更具威胁性的人身伤害,而新的伤害源,如网络伤害等未能引起社会和家庭的足够重视。
隐性伤害包括隐性身体病症、精神污染及长期心理压抑造成的渐进性伤害等。
目前对少年儿童的隐性身体伤害包括:不合理的生活作息习惯,如睡眠不足,超过1/10的小学儿童没有达到原国家教委1994年规定的每天9小时的睡眠标准,而初中生的睡眠状况更随着年龄增长“每况愈下”;近8%的少年儿童午餐无规律,或用零食、方便面代替,或在快餐店或用盒饭解决;课桌椅尺寸过小、书包过重、教室通风或采光不符合要求等与少儿生长发育水平不相适宜的设施和活动;未经质量检测的文具、玩具,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家庭装修、食品中的各种人工添加成分等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
有10%左右的少年儿童每天上网时间超过1小时,约1%的少年儿童接近上网成瘾状态,每天上网超过3小时,但约30%的家长对孩子使用电脑不加控制,或在孩子用电脑学习时不加限制。儿童上网常光顾的网站通常带有不健康的内容,如聊天室(选择率为24.1%)、交友天地(23.4%)、影视娱乐(17%)、占卜星座(7.2%)、成人保健(1.8%)等。
研究认为,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在多方面遭受威胁。但更为危险的是,包括家长、教师和学生在内的许多人对此还缺乏足够的意识。其重要原因是人们所接受的基本教育中,缺乏与个人的生存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数据或信息。
隐性精神伤害多发生在家庭中。调查从少年儿童在精神方面是否遭受不好的刺激、心理上是否有痛苦感受等角度探讨其精神伤害状况。结果发现,8.6%和47.4%孩子说家长经常或偶尔把自己一个人留在家中;有11.7%的孩子曾遇到“家长只顾自己,不关心我”的情况;9.1%的孩子把家长不关心自己列为最害怕的事件;近20%的孩子在遭遇伤害或受委屈时不告诉任何人或找不到人诉说;大约45%的孩子遇到过父母吵架或打架。接近一半的少年儿童遭遇过家长管得过多,自己没有自由的情况;随着年龄增长,有过类似体验的孩子比例越来越高;8.1%的12岁以下儿童和13%左右的少年把这种情况列为自己最害怕的事件;约21.5%的孩子曾有过被迫学习乐器、舞蹈、绘画的遭遇,而且有5.8%的孩子视其为自己最害怕的事件。
研究认为,正常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使孩子感到孤独,家长对子女的过度满足与过度保护、过高期望,孩子承受过大学习压力,以及置身于精神伤害的环境,如亲历父母之间的争吵与冲突等,都会对少年儿童造成潜在的伤害。而与身体伤害相伴随的精神伤害往往是相当严重的,如家长的打骂和说教会引起孩子各种消极情绪体验,长期积郁的苦闷和不满爆发出来时,就可能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近年来,青少年因心怀不满而杀害父母的案件屡见报端,这种由于消极心理体验积累和放大而使受害者变成伤害者的情况,是精神伤害的一种极端后果。
从更深层的角度,儿童青少年精神伤害事件屡屡发生,而社会对此却缺乏足够关注,尤其缺少相应的赔偿和补救机制,这与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有一定的关系。这种文化传统重集体轻个人,强调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而忽略对个人需要的关怀。少年儿童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心声更容易遭到忽视。一些父母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忽视其作为人类个体的需要和感受,想怎样对待就怎样对待。一些教师过分强调所谓的“师道尊严”,对学生作为人的尊严全然不顾,有的在伤害孩子的心灵之后却浑然不知,有的甚至把损伤孩子的自尊心看作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要解决少年儿童的精神伤害问题任重而道远。
2.造成伤害的原因何在
【学校原因】
学校在儿童生活中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儿童的大部分清醒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而儿童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地方又往往是那些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因此,学校在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目前我国学校在保护儿童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端。
首先,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等组织因素存在着漏洞。有相当数量的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措施,普遍存在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的现象。学校的许多公用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其次,学校存在着教育方法不当、教师素质差等因素导致的儿童伤害。一些教师不注重师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在教学工作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对于学习落后或违纪的学生采用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甚至殴打等方法,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此外,学校课程设置及教育内容也存在缺失,在多数小学生课堂上,校内外活动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性侵犯防范等教育至今仍是空白,健康常识的传授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社会原因】
社会环境的状况及其急剧的变化是影响少年儿童身体健康的一个更复杂、更深刻的原因。
政府对有关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监管的不完善,是目前儿童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多种对儿童实施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够整合,法律的程序化、司法化程度也很不够,在现实中不能被引用,从而出现了儿童保护的空白。此外,立法中对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得很不够,如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青少年犯罪、虐待、儿童人身伤害、儿童健康的定义过于狭窄,造成只有在儿童受到较严重伤害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的时代背景是儿童人身伤害更为宏观的原因。由传统农业社会急剧转化为工业化现代城市社会的过程中,整个社会从技术、经济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乃至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都越来越渗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要求和观念。技术基础和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瓦解了保护和教育儿童的传统生活环境和方式,给儿童的生存环境带来了许多不明朗、不适应,甚至不合理的因素,弱化了社会和家庭保护儿童的能力,增加了儿童受伤害的机会。
——交通方式的变化。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网和各式各样快速的交通工具,必然严重挤压儿童可以自由、安全活动的空间,甚至直接造成对儿童肢体的严重伤害。
——交往方式的变化。现代城市居民的松散性、封闭性及疏远性,使儿童的社会活动缺少传统社会中的那种鼓励、监督与帮助。
——社会精神氛围的变化。多元化价值取向以及个人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也同样影响着儿童的心理和行为,使儿童在行为过程中遭遇更多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
——现代社会结构缺乏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童性”的深刻了解。其一,现代社会的职业制度、工作制度、建筑和生活环境以及生活节奏,均按照成人的体能和心智状态、水平设计,是儿童群体所难以适应的;其二,伴随技术的进步,高技术含量且惊险刺激的游乐设施和场所被开发出来,这种技术因素对青少年和儿童的伤害日益严重;其三,现代社会各种设施的专门化和集中化,严重抑制了儿童游戏的天性,也增加了儿童在游戏过程中的危害。
【家庭原因】
造成儿童伤害的直接的家庭原因是父母教育方式方法不得当、法的观念淡薄。许多家长对儿童权利没有什么概念,对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也缺乏对儿童进行保护的意识,特别是性侵犯保护方面的意识。
造成儿童人身伤害的宏观家庭原因,是目前我国工业化中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工业社会造成家庭与社会的分离,大家庭的失去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儿童既得不到职业父母的连续照管,也缺乏上一代人的关爱与照料;离异家庭的增多,职业社会对父母造成的巨大生活压力,使许多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温馨与欢乐,可能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生活在其中的儿童更易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其他原因】
儿童人身伤害主要表现在间接的社会文化价值因素和社会管理因素。
受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儿童的权利得不到合理的伸张。我国目前存在组织管理上的缺失,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新的社会因素不断萌发,而相应的组织和管理手段往往滞后,尤其是市场管理不善,给儿童带来直接的伤害。如儿童食品和用品生产、电子游戏机、音像图书、娱乐休闲场所的管理等。此外,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实施对儿童的保护,对青少年进行保护的通常是一些民间机构或儿童福利基金等公共事业组织,还缺乏一种有权利的组织机构来实施对儿童的保护。
3.如何避免学生受伤害
——除了加强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外,减少少年儿童人身伤害事件有赖于专门的组织机构。西方国家大多设有儿童福利局。这是一种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维护儿童、青少年的基本权益,在儿童、青少年遭遇各种伤害时为他们提供直接保护和帮助。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少年儿童自身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遭遇人身伤害,特别是来自监护人或监护机构的伤害时,他们往往处于无力反抗和无法摆脱的境地。为此,国家或各级政府有必要设立维护儿童权益的专门机构,以从制度上保证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各种教育渠道和方式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资源,加强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真正唤醒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传授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对防治精神伤害的作用。
——发挥社区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作为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应为防止少年儿童人身伤害,进一步发挥和完善其管理与服务的功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机构,如青少年法律救助中心等,并鼓励建立新的类似组织,为保证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建构一个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儿童食品和用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管理,切实保障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政府部门在加强管理中,不仅要对玩具的质量作出严格要求,还应该对其文化内涵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