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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儿童成长的起跑线

2003-11-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我常常问他们:“安”,宝盖下面为什么是个“女”字?大家几乎不假思索地回答:女孩更需要保护。“安”的本意的确包含这层含义,即“女子到家才为安”。但是,在现代社会,“安”的含义已经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安全”、“安康”是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须臾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注意安全”四个字如影随形地伴随人的一生,其中儿童的安全问题尤其重要。

 平均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

安全是儿童生存的基本保障,是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受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他们对危险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更重要的是儿童正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任何一个伤害都可能波及其人格的健康发展,甚至是致命的。1973年,一场大火使三岁的女童毛兰烧伤面积达98%,虽然医生奇迹般地把她从死神手中夺回,但是毛兰已经彻底地丧失了生活能力,家人因无力担负医疗费用,把她推向社会。今年32岁的毛兰最大的愿望是能戴上假发留张影。

毛兰仅是一个缩影,许多现象表明,儿童已成为危险环境的最大受害者。据安全监督部门统计:在全国014岁儿童中,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有两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占儿童死亡总数的31.3%,意外事故已成为儿童死亡的第一原因;有40万左右儿童受到车祸、中毒、溺水、触电、他杀等意外受伤;10.5%的学生面临校园暴力威胁;抽样调查81种玩具中,仅有45种合格;还有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各种伪科学补钙、减肥、营养广告充斥媒体,错误地诱导儿童。200165日,江西广播艺术幼儿园教师在儿童卧室内使用盘香驱蚊,引燃床上用品导致火灾,1334岁的幼儿在火中丧生;2001年两名中学生在天津“水上公园”玩双人“蹦极”,由于操作技术问题,两名学生坠地摔裂颅骨;河北雄县一名9岁男孩在医院垃圾中捡来废弃注射器玩耍,不慎将三厘米长的针头扎进心脏;2002923日内蒙古丰镇二中楼道护栏坍塌,致21名学生死亡。

儿童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父母的焦虑点。《北京青年报》在1998年对社会问题关注的调查结果表明:对治安和孩子安全的关注程度仅次于房改,排在第三位。学校出于学生的安全考虑,大大缩减校外教育活动;家长们风雨无阻地接送孩子上下学,几乎是中小学门前每日可见的一道风景。

 成人社会的责任

许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为什么社会发展了,儿童的安全问题反而严重了?

由于工业化、都市化及多元化,致使社会结构受到了各种冲击并发生剧烈变化。例如:住房宽松、家庭人口减少、就业机会增加、父母外出就业,造成家庭控制功能减弱,产生“钥匙儿”。三年前入室抢劫犯马宏燕就是利用“钥匙儿”家中无人的机会屡屡得手。此外,应试教育导致社会及教育体制只重视课本知识学习,忽略了基本的安全教育,缺乏危机意识。另外不可忽视的是,工业化社会的一些消极现象如交通、污染、网络陷阱、毒品、犯罪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儿童的安全。

如何让儿童拥有一个安全的童年,不仅是所有儿童的需要,也是我们的希望与理想。200258日,56届联大的主题是:保护世界20亿儿童的生活2002年韩日世界杯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孩子。

儿童的安全保护,关键在两个层面:首先是强化成人社会的责任。儿童是弱势群体,在长达十几年的幼儿期,基本上依赖成人的照顾。肩负长时期保护重任的成人,必须持续地关注儿童的安全。目前,成人疏忽是儿童伤害的主要原因。台湾一项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儿童意外受伤是由于监护人监护能力低下造成;《北京晚报》200214日刊载消息“假日儿童安全成了问题”,指出:“元旦三天一家医院就收治八位烫伤儿童”;9月《信报》消息:“暑期儿童意外伤害多起来”。这些都反映了成人监护能力的缺失。

成人社会的责任不仅表现为强化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同时也表现为关爱,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呼声,尊重儿童的成长规律,并相应地在社会道德、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完善安全体系。日本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值得借鉴,学校专门设置安全防灾教育课,训练紧急疏散、识别安全标识,有的老师还别出心裁带领学生参观“停尸房”,让学生体验生离死别,其效果显著。一次中日小学生联合夏令营的营员集体乘坐客轮,一上船,中方学生就围住服务员,探问小卖部在哪,日方的孩子则让服务员指示安全通道,基本素质泾渭分明。几年前,黑龙江某饭店失火,造成游客伤亡,而其中日本游客无一人伤亡,这不是偶然。1999年莫斯科大学失火,中国有六名留学生遇难,大火中慌不择路逃进电梯是直接原因。当地媒体评论:中国学生缺少起码的逃生知识。

 儿童自我保护不可或缺

虽然成人对儿童的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可忽视,儿童也是一个有独立意识和发展潜能的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对自身的安全同样负有一定义务。儿童安全的主体是儿童自身,无论是生理性伤害,还是社会性伤害,能够长久保护一个人的、具有决定性的仍然是个人的生存能力,正像古语所说:“自助者天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从执法的角度要求社会方方面面确实为儿童依法提供权益保护,同时也从执法角度确立了儿童作为自我保护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不是消极的被保护的客体。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成为儿童受伤害的基本成因,另一方面也是造成儿童反复被害的因素。

1998年“流星雨之夜”少女马旻被害案、2000年北京“14岁少女失身洗浴中心”、同年发生在石家庄市的“花季少女遭遇网络陷阱”等案件中,犯罪分子都利用极其简单的手段,轻而易举地达到了目的。另有某小学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多次公然奸淫多名幼女的严重案件等,都是因为被害人在高度危险情境中完全没有警惕性,没有解读危险信息和危急情景的应对能力,轻易地成为犯罪的牺牲品。那些在课堂上被猥亵的孩子们,对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等人身权力一无所知,面对调查,还不明白所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只说老师在课堂上“怪了”他们。以上案例说明,儿童安全自护的现状令人堪忧。

 社会与政府的作为

肩负保护重任的成人和青少年教育机构应适时开展儿童自我保护教育。儿童的安全教育应包括社会认识和分辨能力的培养,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和安全能力的训练。儿童的安全教育应注重实践和体验,改变过去那种就事论事,简单吓唬或不顾儿童认知能力的本本主义教育,真正让孩子在实际生活中去体验和学习,获得完整的生活知识和生存技能。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所属的“星光机构”,从1998年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星光自护教育,取得显著效果,已有20万人次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自护教育。

发达国家亦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对儿童的安全保护。

1.立法:他们通过立法对成人的监护职责及儿童的合法利益加以界定。美国俄亥俄州杰斐县妇女埃娃因使其两岁的女儿被严重晒伤,遭到“危害儿童罪”指控,并入狱8天。因为有碍儿童的身体发育,巴西里约热内卢颁布一项条例:“612岁儿童不得食用麦当劳等快餐店炸鸡”。

2.政府立项、投资:儿童的安全、自我保护教育通常列入国民素质投资的一部分,由国家进行投入和开发。如英国仅“犯罪预防及减少重复被害”的一项研究,就耗资约两亿五千万英镑。2000年夏季,英驻华使馆文化教育处拨专款在北京举办“儿童安全自护展”,体现英政府对儿童人权的关注。

3.社会资源:宗教机构非政府组织在安全教育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这些非政府机构出于信仰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生命尊严、安全避险教育及危机援助。

4.普及教育:境外的安全教育极其普及,学校、社区是开展教育的主要载体。美国在社区内开设国民防卫教育课,由安全专家亲自传授防暴技能;学校利用影片、情景剧、漫画等形式开展防范性虐待、反校园暴力教育。英国的反校园暴力教育较有特色,从对加害人的识别,到被害人的特征,及家庭、教师的应对,有着全面、细致的研究及对策,操作性、应用性很强。如提示孩子外出的安全注意事项、儿童的隐私部位的认识、如何拒绝陌生人、怎样识别坏人等。日本在部分社区建立“防灾训练馆”,对市民及学生进行诸如火灾逃生、报警、灭火、地震体验等生动、形象的体验式教育。

一个人只有一次童年,拥有安全的、快乐的童年岁月才能使以后的人生灿烂可期,社会也将更美好。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童年是父母与社会的责任。

(作者: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