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希望各学校(园)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二、学校(园)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分部(下属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幼儿)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园)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幼儿)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分部及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教体办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镇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二)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各项分工;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三)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门卫应当由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四)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园)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园)要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七)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八)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要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落实双人双锁。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幼儿)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园)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十)学校(园)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园)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园)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幼儿)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幼儿)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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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寄宿生的学校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小学要认真落实教师陪宿制度。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要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配置数量适当的灭火器,设置应急灯,在楼梯口等适当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标志。
(十二)学校(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取得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合格证,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
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学校接送学生要安排专人跟车并做好跟车记录,要和驾驶员及跟车教师签定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万无一失。
(十三)学校(园)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四)学校(园)要建立下午放学,周末离校教干、教师包路段、包路口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疏散学生,保证学生过马路的秩序及较好的路队纪律。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日常安全管理
(一)学校要逐级签定学期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
(二)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及校内设施组织安全检查,一般每月检查一次并建立台帐,有关责任人员要在台帐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学校要做好24小时值班,坚持领导带班,确保校产安全。
(三)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用电线路要及时维护,保证无破损、无漏电、无短路、无接地等现象;学生上下楼梯要有秩序,靠右行走,做到不拥挤、不抢道、不攀栏杆;课外活动要有纪律,不能追逐、打闹等。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教育学生出行注意安全,遵守相关制度。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无特殊情况,不经批准,不要让学生参加礼仪、庆典等活动。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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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五)各中、小学要加强学生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要经过班主任、政教主任(德育主任)、宿舍管理员同意,请假条要政教处(德育处)、门卫、宿舍管理员各存一份,以便随时清查人数,有病请假的学生要视其轻重让老师护送回家或及时就诊,班主任要和生病学生保持联系,确保不出意外;要充分发挥团、队监督岗的作用,坚决查处学生吸烟、打牌等不良习惯,保证良好学习纪律的养成。
(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要与家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家长、教师的责任,幼儿园更要严格家长接送制度,落实园内、园外监护人的职责。
(七)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杜绝让学生统一时间下楼,楼梯口要有教干或教师值班监督秩序。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走读生要凭走读证离校,其他学生要凭请假条方能离校,息灯铃后,管理员要及时对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核对请假条,要发现不明学生及时与班主任、家长联系,弄清学生去向。
(八)学校(园)要重视下午放学,周末离校的路队纪律,落实教干、教师包路段、包路口制度,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靠右侧行驶,每条路线要学生干部带队,保证过马路的安全及路队的良好秩序。小学生离校要统一排队,路队长执队旗,远路的学生必须有家长接送;小学生一律不准骑自行车,中学生不倡导骑自行车,确有必要骑自行车的,必须与家长签定责任书后方可,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二、三人一排或撒把、追逐等危险动作。
(九)中学、中心小学要加强宿舍管理,配足配齐灭火器材,配备专门宿舍管理员,做到二十四小时值班,中心小学根据学生年龄小、楼上无厕所等特点,更要有足够的教师值班;每天晚上息灯之前要清点学生数,落实请假人员与政教处(德育处)、门卫、宿舍管理员数字对应。值班领导要按时巡逻,确保夜间无学生外出现象。
(十)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体育场所设置要合理、科学、规范,体育器械要经常检查拉绳要紧,焊接要牢固,篮球架要固定等。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 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如组织大型越野比赛、大型集会等。
学校(园)不得组织学生(幼儿)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幼儿) 参加商业性活动。
(十一)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园)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身体检查不合格有传染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十二)学生(幼儿)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十三)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十四)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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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教育
(一)学校(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学校(园)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要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三)学校要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四)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 法侵害。
学校(园)要对学生(幼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 为规范。
要对学生(幼儿)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五)学校(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六)教体办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七)学校(园)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八)学生监护人要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园)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事故处理
(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园)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发生学生(幼儿)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发生教职工和学生(幼儿)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园)应当及时报告教体办;属于重大事故的,教体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七、责任追究
学校(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体办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学生(幼儿)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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