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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28”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2008-04-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3年12月28日,广西合浦县公馆炮竹厂第一生产区烟花一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第一次爆炸,死1人,伤1人;引起周围工房殉爆,伤5人,2人休克。半小时后,10米远的药物中转库第二次爆炸,死7人,轻重伤40多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人。此次特大事故先后死亡13人、重伤23人、轻伤34人,炸毁工房64间,附近200多间民房玻璃窗户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多元。

  广西“12•28”特大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是:

  1、产量剧增,厂房没有扩大。

  该厂建于七十年代,产值增长10多倍,而厂区还是原有面积。

  2、厂房布局不合理。

  工房相距近而密度又大,不能有效地防止殉爆;严重的是上药工房仅距药物中转库房10米。

  3、违章操作。

  女工覃美荣违章搬动闪花珠药的器具,磨擦起火爆炸,导致工房、中转库殉爆。

  4、药物超量。

  闪花珠仓库和光珠的中转库药物超量。

  5、思想麻痹

  第一次爆炸后,上药工房的工人因思想麻痹,没有迅速撤离现场,致使殉爆后5人受伤,2人休克;厂里所有人员忙于现场抢救,忽视了10米外的药物中转库这颗“炸弹”,造成第二次爆炸,伤亡特大。

  6、管理部门失控。

  主管部门对近几年的多起花炮事故未能吸取教训,没有抓好整改,放松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年度审查不严,企业重大隐患未改。

  处理结果:违章操作的直接责任者(女工)和主要责任者(车间主任)事故中已死,不再追究责任。车间副主任、安全副厂长追究刑事责任。厂长、镇长受政纪处分。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检查。县领导总结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