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姓名 |
政治面貌 |
职务及职责 |
责任认定 |
被处理情况 |
满树欣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工资科科长,负责与铁法、温州外包工队签订合同、核定外包工队人员工资。 |
在与外包工队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便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收受两个外包工队的贿赂款共计8.64万元人民币。 |
现已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
朱占林 |
|
孙家湾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 |
在没有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承揽孙家湾煤矿井下作业工程,伪造公章两枚、委托代理书一份,与该矿签订了劳务合同;对本队下井作业人员长期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问题管理不力。 |
因涉嫌伪造公司、单位印章罪,公安机关已作出取保候审处理。 |
宋加木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331采区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决定开掘联络巷;在未认真审核外包工队手续的情况下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长期使用外包工队进行井下施工作业,劳动组织管理混乱。2004年4月1日后,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对“一通三防”、机电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整改,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陆彦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安检科全面工作。 |
对该矿井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不制止、不处罚;发现井下无证电工违章进行作业的情况后,没有进行制止;2005年2月14日,作为当日生产值班领导,擅离职守,带领本科室当班人员外出喝酒,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回到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姓名 |
政治面貌 |
职务及职责 |
责任认定 |
被处理情况 |
王玉龙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瓦斯监测工作。 |
对孙家湾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监管不力;对地面瓦斯监控系统检修、维护不及时,在其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没有督促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柴祥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通风区区长、党支部委员,负责通风区全面工作。 |
事故发生前在瓦斯监控中心,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指挥、处置不当,没有按规程要求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了处置时机,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杜海新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负责海州立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
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对海州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下井人员长期不携带自救器和便携仪的问题没有制止和处罚;对井下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监管不力,曾在井下发现铁法队作业人员宋金文等经常携带电工工具,但从未对其持证情况进行核实,也未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孙昌洲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分管矿机电区、机电队。 |
对铁法外包工队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监管不力;未对铁法外包工队工人经常违规从事井下电工作业的问题进行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魏九江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责该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
对冲击地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严格落实《331采区综合防治措施》中取屑次数的规定,未能认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张建华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全矿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工作。 |
对该矿安全培训工作管理不力;对外包工队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证情况不掌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安德明 |
中共党员 |
孙家湾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井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井下安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对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联络巷的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未能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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