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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尽的警示  付不起的代价

2005-07-2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透视“3·29”液氯泄漏事故

 

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特大事故,虽然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但一想起电视画面中紧张而危险的救助场景,以及横躺竖卧的致死家畜,心中的隐忧总是挥之不去。

经专家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使用报废轮胎、严重超载、事发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导致的特大责任事故——原本核定载重15吨的槽罐车实际运载竟多达40.44吨,即使装的不是液氯而是水,也绝不允许超载2.6倍之多。而一旦发生意外,液氯造成的严重危害,对于司机所在的山东省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来说,应该是心知肚明的。毕竟,他们企业的名称中就有“危险”二字。按照国家颁布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是绝对禁止超载的。况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潜在危险性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可令人不解的是,如此超重之车,竟装着几只早已报废的轮胎,使事故成了一种必然,成了“事故难免论”的证据。然而痛定思痛,如果司机稍懂一点基本的职业常识,企业稍有一点起码的社会责任,这辆满身隐患的槽罐车就上不了路;29人就可幸免于难,1万多名村民就不会有家难回,1700余万元钞票就不会转瞬间化为乌有。

再者,如果司机和押运员在事发后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其后果也不至于如此惨重。因为,面对危机,对别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当这种责任感延伸开来,并体现于事故的防范与应急救助之中时,就可以成长为一种无比强大的精神与物质力量,让灾难在人类构筑的安全防线前一筹莫展。

但是,“3·29”特大责任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蹊跷事,却让我们有理由对肇事人可怕的冷漠感到悲哀与愤慨。本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如果仅仅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也未能及时纠正使用报废轮胎和超载行为就能让人信服的话,那么,生产和销售肇事车所载液氯的山东沂州水泥集团化工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又该作何解释?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须臾不可懈怠,这是人们常挂在嘴边且大会小会反复强调的话题。但多发的事故随时都在提醒我们: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教育培训、资质认定、执证上岗、监督检查、行政问责等诸多环节,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认真对待和研究对策就迫在眉睫。

按照以往的经验,企图隐瞒事故、逃避责任和处罚的现象,并非“3·29”特大事故责任人的首创。前些年,广西“南丹矿难”发生之初,矿主和“县太爷”们使的就是这一招;后来又闻山西运城富源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后,也以此法欺上瞒下。从上述事例可见,当前最难解决的问题,并不是技术与管理问题,而是搞技术行管理的人的道德观、价值观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无论天灾或人祸,最伤感的事,莫过于灾祸临头之时人际间的关系冷漠、决策中的情感丧失、思想上的荣辱不辨以及行为上的茫然无措。

毫无疑问,“3.29”事故的教训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化学危险品的特性及安全运输常识,仍缺乏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尤其对“液氯”、“瓦斯”等危险性物质的认识,往往是十分表象与粗浅的,甚至是片面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安全使用造福人,盲目蛮干祸及众生。二是针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如何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已是当前迫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毕竟,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的社会,各种突发事件不仅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还包括事故灾难(如矿难、火灾、交通事故),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等。所以,建立并完善现代危机管理制度与对策,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政府最为关注和耗费人力、物力、精力最多的一个领域,同时也是体现一个国家危机管理能力与水平高低优劣的重要标志。有消息说,今年将起草一部旨在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状态法》,不久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无疑在告诉我们,包括各种突发事件在内的天灾人祸,将会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的解决与处理。而用法治手段管理安全、应对危机、预防事故、减轻伤害、降低损失,必将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志存高远,未雨绸缪。”反思“3.29”,警示刻心头。对灾祸的深刻反省与人生体验,实际上是对生命的一种特殊关爱。因为,在人与灾祸的“较量”中,惟有善待自己、关爱他人、尊重生命和热爱生活的炽热情怀,人类才会永远是最后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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