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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法律处罚案例

2004-04-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刑事法例之一:克拉玛依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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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所属友谊馆发生了烧死323人的特大事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于1995年10月11日二审审结,给予14名责任者以法律制裁: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某,火灾期间出差在外,但对事故有直接责任,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友谊馆副主任阿某,对馆内的不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起火后未组织服务人员打开所有安全门,疏散场内人员,是发生此次火灾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责任者。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其余12人除一人免于刑事处分外,包括克拉玛依市副市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市教委和石油管理局培训中心有关领导干部和友谊馆三名服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六年。?


事故刑事法例之二:平顶山煤矿十矿事故?

    1996年5月21日,平顶山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十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4万余元,经煤炭部党组研究决定对18名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平顶山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十矿矿长兼党委书记张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通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隐瞒瓦斯实际情况,在瓦斯长期超限情况下作业的主要责任人,对这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矿党委书记职务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该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在瓦斯长期超限情况下作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销毁瓦斯记录,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给于撤销矿副总工程师职务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
    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赵某,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聂某,负责公司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
    其余有关责任者13人,分别给予不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