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2007-02-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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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该《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分为五类: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注册有效期从过去的2年延长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规定》指出,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规定》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指出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