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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发挥作用、推进发展

2007-03-06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公众了解这部规章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日前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出台《管理规定》有何必要性?

  答:《管理规定》共八章三十五条,融合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配备、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的综合性规定。

  制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定《管理规定》是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的需要。2002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全国展开,并于2005年6月1日启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目前,已有18448人进行了注册。2006年通过考试的人员,2007年将陆续开始申请注册。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壮大和执业活动的开展,急需对其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制定《管理规定》是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建设的需要。2004年公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配备、执业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注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逐年壮大,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力度逐渐加大,需要对《注册管理办法》中配备、注册、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问:《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风险程度、规模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作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目前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以及"十一五"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发展预测,《管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15%的比例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

  问:《管理规定》依据什么划分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答: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结合近两年注册管理工作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做法,《管理规定》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与《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问:为何要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和分类继续教育?

  答:目前,全国已有4.7万多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其中有4.6万多人是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由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涵盖多个行业和领域,执业资格考试逐年趋于对通用性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考核。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进,各行业和领域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执业能力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要求我们改进和完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当前,重点行业和领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注册安全工程数量较多又相对集中。为此,《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实行分类注册。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管理规定》明确了要按注册类别制定继续教育统一大纲,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

  问:《管理规定》还在哪些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答:还在以下五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名称和执业印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准予注册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为与执业资格制度相一致,《管理规定》将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同时,借鉴其他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增加了取得执业印章的要求。一证一章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关于注册有效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大家普遍反映,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以及执业期间接受继续教育都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真正执业的时间不足三年,时间较短。为此,《管理规定》将注册有效期适当延长为三年。

  关于执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管理保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事项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此外,还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注册审批,注册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明确了注册管理机关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分别对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和在执业过程中有不法行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注册机构工作人员,相应设定了不予注册、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以及罚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问:对贯彻实施《管理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管理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要按新的要求和程序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贯彻落实《管理规定》。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严格工作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履行注册管理职责,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