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培训〔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展,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职责分工
《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政策法规司共同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二、调研方式和安排
调研采取书面调研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书面调研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调研提纲(见附件)印发给本辖区内的部分矿山、危险物品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并进行汇总。于7月15日前将建议反馈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便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研究。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任颖电话:010-64898716
电子信箱:renying1982227@yahoo.com.cn
2.实地调研
总局人事培训司、政策法规司将组织有关人员选择部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典型的矿山、危险物品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时间安排在6月中旬至7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准备和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此次调研工作,认真总结几年来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提纲
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调研提纲
一、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1.当前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最突出的问题有哪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2.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3.需要建立的制度主要有哪些?
二、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待遇怎样?
三、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具体问题
(一)总体原则
1.《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2.哪些类型的企业必须强制配备,哪些类型的企业应当逐步实现配备,哪些类型的企业可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企业中哪些重要岗位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对成立全国、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等具体工作有何建议?对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自律性组织有何建议?
(二)考试与注册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否有必要进行分级考试?如有必要,如何分级?
2.现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以及从事安全生产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否应当调整?如需要,如何调整?
3.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当设置哪些科目?考试应当主要考核考生哪些方面的能力?
4.对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如需要,应如何调整?
5.对于现行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考部分科目的规定是否需要继续实行或调整?
6.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需要进行分类注册?如需要,按什么分类?
7.是否需要规定申请注册人员的年龄上限?如需要,限定为多少周岁合适?
8.哪些情形应不予注册?出现哪些情形应当撤销注册?
(三)执业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包括哪些?
2.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安全生产事项有哪些?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业绩档案应由哪类组织负责建立和管理?
(四)继续教育
1.在每一注册周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接受多少学时的继续教育?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
2.继续教育应由什么样的机构承担?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1.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及条件?
2.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是否可以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
(七)法律责任
1.对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应当设定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侵犯注册安全工程师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问题
1.《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需要哪些配套规章和标准?
2.其他任何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