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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6-18   来源:国家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二、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期废止,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条例》相关内容,考试大纲中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内容以《条例》(可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为准。

  请各单位将以上事项告知辖区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人员以及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