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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辅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

2008-04-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经考试合格或者考核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是必须按照规定经注册登记,取得注册证。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执业活动监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对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国家局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聘用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1、办理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④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规定

  1、续期注册的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续期注册的程序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规定

  1、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2、需重新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办理变更注册的程序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执业注销注册

  证书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