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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事故原因分析

2008-03-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三节事故原因分析

  一、掌握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方法;

  二、熟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伤亡事故分类等有关标准;

  三、掌握伤亡事故的分类。

  第四节事故责任分析

  一、了解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二、熟悉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三、掌握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第五节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

  熟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措施的制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本讲是新增内容

  本讲要点

  1、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方法;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伤亡事故分类等有关标准;

  3、伤亡事故的分类。

  4、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5、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6、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措施的制定。

  内容讲解

  第九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三节事故原因分析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环境的因素。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人到问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给出了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一)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二)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直接原因分析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A中A.6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中A中A.7不安全行为。

  三、间接原因分析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四、事故的分类

  为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须对事故进行归纳分类,至于如何分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1.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责任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令、法规、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3.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每个行业对事故都有详细的分类。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类别分。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灾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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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表9—1。

  表9一l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

  注:①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②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8.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 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 250~50 000 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 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9.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暂行规定》将农业机械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0.渔业船舶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2004】13号)将渔业船舶事故分为:

  (1)小事故:船员有伤残,但无人员死亡与失踪,或者海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10万元,内陆水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0.1~10万元;

  (2)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l~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3)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4)特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0人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