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 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三、 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老同志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五、 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六、 建立举报制度
七、 制定有关奖励制度
八、 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九、 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 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十一、 组织事故调查
十二、 事故发布
十三、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承担如下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