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安全监察方式
(一)煤矿安全监察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系统、全面监察工作。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 日常监察。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2)重点监察。重点监察是对重点事项的监察。
(3) 专项监察。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
(4)定期监察。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井下避险路线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