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二节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大纲要求:
第二节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一、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二、了解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
三、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内容。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 删除:熟悉作业环境的监测方法。
2、 新增: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内容。
本讲要点:
1、 职业危害评价
2、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内容讲解:
第二节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职业危害评价包括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首先应明确以下术语的含义:
1.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r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 Concentral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I。)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5.工作场所(Workplace)。
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6.工作地点(Work Site)。
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还必须注意:
1.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作出恰当的评价。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 h工作日内各个接
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 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Y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式(6.1)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 h者,仍以8 h计:
E=(CaTa+CbTb+…+CnTn.)/8 (6.1)
式中E------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CaCb------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mg/m。;
TaTb-------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h。
如: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 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 mg/m3 浓度,接触2 h;200 mg/m3。浓度,接触2 h;180 mg/m3。浓度,接触2 h;不接触,2 h。按式(6.1)计算:
El_(2×300+2×200+2×180+2×0).mg/m3÷8=170 mg/m3
结果<200 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 min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 min时,以15 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 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4.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
5.对于标以(皮)字的有毒物质,应积极防止皮肤污染。某些化学物质(如有机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场所中经皮肤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径,应采用个人防护措施,防止皮肤的污染。
6.对粉尘制定了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耶№)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进行评价。
7.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8.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式6.2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Cn/Ln (6.2)
式中c1,C2…C。——各个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 L2.Ln——各个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当计算值≤l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计算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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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是对环境接触水平与影响危害产生的主要接触条件进行的综合评价,目的是对有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有接触水平与接触时间。评价某一具体作业场所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时,在一定接触水平下,接触时间是最主要的依据。但实际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存在多样性、变动性及作业人员接触的间断性等复杂情况;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对人体作用的特点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价时除接触时间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并根据卫生标准的改变、职业卫生技术的发展,不断探索切合实际的科学分级评价方法。
目前用于作业场所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主要标准有: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l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GB/T14440一1993《低温作业分级》、GB/T14439一1993《冷水作业分级》、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
生产性毒物是作业场所种类繁多、接触广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毒物的职业接触方式有呼吸道吸入、经口食入、经皮肤吸收,以呼吸道吸人为主。
(一)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级依据6项指标综合分析,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对某些特殊毒物,则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标准中还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和行业举例。
GB5044.一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将职业性接触毒物按表6—1将其毒性划分为四级:
(二)有毒作业分级
GBl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的依据是生产性毒物危害程度级别、实地记录的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地点、生产性毒物浓度的超标倍数,通过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级别。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多种生产性毒物时,分别进行分级评价,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标明其他毒物的危害级别。
该标准在计算有毒物质超标倍数时,采用的是最高容许浓度,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多数有毒物质的卫生标准限值以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因此本标准规定的分级只适用于接触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的有毒物质作业的分级。
1.指数计算分级法
1)有毒作业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
根据表6一l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表6—2,确定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