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534.836),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适用区域 |
昼间(分贝) |
夜间(分贝) |
特殊住宅区 |
45 |
35 |
居民、文教区 |
50 |
40 |
一类混合区 |
55 |
45 |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60 |
50 |
工业集中区 |
65 |
55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适用区域的划定: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说明:该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 分贝(如风机、排气噪声)。
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分贝(如短促鸣笛声)。
该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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