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环境行政许可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当事方申请,就可能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开发建设或排污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行政执法中运用非常广泛的一项执法管理形式,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为何要建立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和采用。过去,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些领域,我国部分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损害了公民权利,有些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被誉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表明我国政府正加速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它的颁布、施行,对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002年11月至2007年10月,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分4批取消和调整了1876项行政审批项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依据《行政许可法》,对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定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
环保部门依法承担着大量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等23项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环境行政许可有哪些具体规定?
环境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从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与责任等环节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2004年7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施行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各类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审查以及环境行政许可立法草案,实行公众听证,对政务公开透明、公众监督政府、鼓励社会参与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2004年11月8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施行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
2006年3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施行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或设备、辐射的实体保护设施、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辐射防护用品、辐射监测仪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废弃物达标排放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什么是环境许可证制度?
环境许可的书面形式是环境行政许可证。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规定了环境行政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的规则。环境行政许可证适用于不同环境要素的保护和一个环境要素的不同开发利用阶段的保护。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减少行政许可的同时,增加了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为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一批环境规章和5项国家环境标准,对危险废物经营进行了规范。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拟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以对环境污染实行更科学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