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理解
安全科学与职业安全之间的关系,就是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安全科学在具体实现职业安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职业安全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工程技术层次,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内部存在的具体安全问题,可以概括为“某某安全”问题。
安全科学处于指导安全实践的科学理论层次,通过运用安全规律实现种种职业安全,可以概括为“安全某某”。人们的安全实践表明:只有掌握安全某某,才能实现某某安全。
实现职业安全,就要有方法、手段、措施,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安全技艺,这种技艺要通过技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要解决安全本身这样的非线性的复杂系统问题,不能靠单一技术,要通过多种技术的综合应用才能实现。因此,要采用安全的工程方法(指安全工程技术)去实现职业安全的科学目标。安全工程的方法、手段、措施,也要遵守技术上的规范,这些规律性的技术规范需要有理论上的表达,于是,出现技术科学(如安全工程学)。而技术科学职能为实现技术做出必要的理论说明,它本身依据的规律是安全基础理论,于是,又出现基础科学(如安全学)。认识这些基础理论要有科学的思路,于是,又有了安全哲学思想(即安全哲学)。这样,安全科学在解决实际问题(在这里指实现职业安全)的过程中,就形成了安全学科的科学技术体系横向分支的四个层次(台阶),即:安全工程(工程技术层次)、安全工程学(技术科学层次)、安全学(基础科学层次)和安全哲学(哲学思想层次)。
功能系统与动力机制
用安全工程方法在企业实现职业安全,就是要在安全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的指导下,把一个生产上的组织系统整合成为安全的功能系统,从而形成安全生产内在的动力机制。
只有掌握安全科学学科理论,认识安全的本质和规律,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与安全能力,实现人的行为安全化。
只有在安全科学学科理论指导下,才能很好地利用人的身心去解决物的安全状态问题,以及科学仪器、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的安全化即本质安全问题。
在安全学科理论指导下,解决人物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如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法规等)的科学化问题。
在安全学科理论指导下,企业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如安全工程师)发挥“内在联系”因素的职能和安全的客观标杆作用,把上述人、物、人物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三个相对独立的安全要素,转化为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的安全因素,从而在整体上依托企业本身的生产组织系统,形成人、物、人物关系及其内在联系的安全功能系统,进而达到职业安全的目的。
因为企业是一个以生产为目的的组织系统,安全(含职业安全)与生产是同一事物、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所以必须通过生产的组织系统去实现安全的系统功能。正是由于企业利用自身的生产组织机构整合而成的安全系统内部,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功能互补与动态协同,以及这些安全因素(即人、物、人物关系)与其各子系统彼此间在时间和空间上始终保持着物质、能量、信息、方面的系统交换,才在建立了安全系统的生产组织结构内部产生安全的自组织功能,形成安全的内在动力机制,从而真正实现职业安全。
由此可见,职业安全运用安全科学学科理论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它(指职业安全)也是安全科学学科发展的重要实践基地。实现职业安全的实践,促进并形成了安全学科的科学技术体系纵向分支,即:安全人体学(研究人的安全行为)、安全设备学(研究物的安全状态)安全社会学(研究人物关系即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物关系的表现形式)、安全系统学(研究人、物、人物关系的内在联系)。
深度认识
为了加深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下面我们再分别对安全科学和职业安全概念作进一步探讨。
什么是安全科学?
安全科学是人类对安全的本质与规律及其保障条件的认识,它包括人类对安全认识的方法、手段、措施,认识的过程和认识的结果。创建安全科学的目的,不仅在于正确认识安全的本质和规律,从而进一步揭示出安全的保障条件;更重要的是,在实现安全保障条件的过程中,运用这些规律去满足人们种种安全(包括职业安全)的需要。
什么是职业安全?
职业安全属于种种系统安全(即某某安全)之一种,是职业与安全两个概念组合而成的复合概念。
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
职业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概念,包括不属于社会分工的那部分劳动在内的,一切依靠发挥个人作用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工作。例如,家庭妇女在自己家里所做的家务劳动,就是一种非社会分工的家政工作。狭义的职业概念,仅指具有社会分工意义的,即在国家规定岗位上,从事个人或集体劳动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工作。例如,保姆为雇主所做的家务劳动,就是一种属于社会分工的家政工作。
人们通常所讲的职业,实际上指的是狭义的职业概念,是具有分工意义的、在国家职业大典上明文规定的标准工作。
安全,是“人的身心免受外界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即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
一、安全的主体是人。安全是针对人的,所谓物的安全、财产安全或是其他形式的安全,以及被延用的安全概念,只是因为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人的生存状态,或发展问题才有了安全的意义。
安全主体(指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人)以社会结构为依据,划分为三个层次:从宇观层次上考察人类社会,人与动植物之间相互区别划分出人类整体(总体),在安全主体范畴中称为安全整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安全主体,也可称为该国家或地区、该行业或部门的安全整体。从宏观上考察人类社会,人群之间的相互区别划分出人类群体,在安全主体范畴中称为安全群体。从微观上考察人类社会,个人之间的相互区别划分出人类个体,在安全主体范畴中称为安全个体。
凡研究或解决安全问题,必须首先对安全主体范畴有所指称,表明是在安全主体什么范畴(安全的个体、群体还是整体)的安全问题,否则无法达到科学的目的。
二、安全的客体是外界因素。所谓外界因素,是指安全主体所能接触到的一切客观事物,包括人、物、事(即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物关系的反映)。人与外界因素之间的接触(联系),是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
外界因素对人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人的要求,二是造成人的危害。外界因素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总是针对具体人而言的,不能一概而论,例如食用糖对健康人和糖尿病人的作用就不一样。所以,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安全或绝对危害的因素。安全所要解决的是免受因素危害的问题,一是要排除外界因素有害于人体健康的方面,二是要促进外界因素从有害向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方向转化。
三、危害是安全的负面效应,包括危险和损害。其中,危害是指外界因素对人的损害尚处于未显现的潜在状态,损害是指外界因素对人的身心已经产生了伤害。
1.外界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直接危害,即外界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这是狭义安全的研究范畴。二是间接危害,即外界因素通过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这是卫生(卫:捍卫,生:生命、生存)问题研究的范畴。广义的安全,包括解决人体免受外界因素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问题,因此它涵盖了卫生的概念。
2.外界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物质的种类(即物的性质),二是剂量的大小(即物的数量),三是外界因素作用于人的方法与形式,以及作用的时间与空间。
3.避免外界因素从人体之外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属于安全科学的研究范畴,外界因素的危害一旦进入到人体内部,便属于医学科学的研究范畴。安全与医学的科学界面,是人的皮肤(包括人体的外表皮肤与内表皮)。
4.人体对外界因素危害的承受能力,即人的安全阈值(包括种种量化的阈值上限与下限),属于医学问题。人体安全阈值(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对外界因素危害承受能力及其范围的数量化)的实现,以及对外界因素危害的转化或排除,属于安全问题。
四、存在状态,即是健康状况,指人体生理和心理的存在状态,这是医学问题。保障条件,指人体健康存在状态,种种外在因素保证的体现,是人的身心免受外界因素危害(包括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程度的具体化,这是安全问题。在这里涉及到医学与安全都要维护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人的健康问题。
医学与安全从两个不同的科学角度,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序言中有关健康的定义是:“健康不仅没有身体缺陷,还要有整体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的适应能力”。人体身心健康的存在,靠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在机制,另一是人的身心健康的外在条件。医学解决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在机制问题,并提出实现人体健康外在条件的依据。安全以医学提供的健康依据为依托,解决人的身心健康的外在条件问题。也就是说,安全是人体健康的外在保障条件。
1.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实现安全保障条件的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
人们对安全需要的满足程度,取决于安全的实现程度,包括不死、不残、不伤、不病,不感到不舒服。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对安全的要求也会很低,大概不死或不残也就算安全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安全达到的水平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从不死、不残、发展到不伤、不病,今后还要发展到舒服、愉快、享受。总之,有什么样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就有什么样的安全程度。
2.人类的政治文明与社会进步,是实现安全保障条件的政治因素。
安全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奴隶在奴隶社会中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做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的保障。封建社会仅承认有限的人权,通过对土地(生产资料)的占有剥夺了大部分人的生存权,失去土地的农民,生命安全依然没有保障。资本主义承认人的自由和生存权利,任何人都有出卖劳动力和选择雇主的自由,但劳动者只出买自己的劳动能力并不出卖人权。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物质生活丰富的条件下,劳动者终于有了为社会道德所容忍,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最低安全保障。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得到提升。当前,安全已成为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
职业安全,指的是人们职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为在工程技术实践中实现职业安全,从方法、手段、措施上还可以具体区分,解决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问题。狭义上的职业安全,是解决直接危害问题,即解决在职业活动中外界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问题,如重物挤压造成骨折。职业卫生是解决间接危害问题,即解决在职业活动中外界因素通过生理、心理及社会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如粉尘、噪声。化学试剂等污染环境对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安全从本质上说,勿需这样的区分,因为都是解决免受危害的问题。因此,广义的职业安全涵盖了职业卫生,包括解决这两方面的危害,统称为职业安全问题。
职业安全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状态,指的是职业人群在社会活动当中所需要得到的,免受外界因素危害的一种保障,并且为此创造保障条件,也就是方法、手段、措施。因此,职业安全是一个客观的概念,是对人体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的一种客观表述。劳动保护虽然与职业安全有共同之处,但它并不是客观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带有主观意向的概念。劳动保护,意在维护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它作为劳动的保障条件,通过调整劳动者与劳动组织者之间的关系,来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所以,劳动保护不是一种客观上的表述,而是一种主观上的态度。国家的劳动政策,一项具体的工作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