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的意义上,职业病却具有一定的范围,即凡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问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统称为法定职业病。我国规定的法定的职业病患者,一经确诊后,在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疾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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