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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管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2008-11-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职业病直接危害着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也任重道远,而在职业病危害的监管上,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困难,并就解决这些困难提出一些建议,与大家交流探讨。

    目前职业危害监管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十分重视,而职业危害对职工、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误区,特别是在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中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还很严重,不能正确处理职业危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牺牲职工身体健康、造成职业危害为代价,引资建矿,放宽准入条件“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比较突出。形成了“红伤掩盖白伤”,重视死人事故,忽视职业病危害的现状,没有真正树立既关注职工生命,更关爱职工健康的理念。职业病的形成是长期的,有一定的潜伏期。其危害虽不像矿难等重特大事故那样触目惊心,但其潜在的危害范围更大,给患病职工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负担和影响更大。

    (二)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体制尚未安全理顺。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2005年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虽有一个职责分工,但在市、县等基层安监部门具体操作起来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安监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等,但要做好这些工作,需要技术服务机构强有力的支撑,而安监部门却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方面的职责,难以做到“关口前移”,存在着严重的责、权、事相分离、不统一状态。

    其次,《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依据不足,虽然,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和中编办【2003】15号文件、国办发【2005】11号文件、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都明确了卫生、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已经成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执法主体。但是,关于职业危害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尚未出台,安全监管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履行职责。这都是当前制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原因。

    (三)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危害监管机构不健全,责任没落实。中编办 [2003]15号文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到安监部门后,白山市安全监管局比照上级安监部门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科,加强了职业卫生监督力量。由于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既要行使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又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同时又要对煤矿、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实施监管,人员编制本来就偏紧,可是在职能交接中却存在只移交职能,不移交设施装备、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工作经费的现状,加之职业卫生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造成安监部门在职能移交后无法履行职责的尴尬状况。

    (四)分工不合理,监管责任大。根据职责分工,卫生部门只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不负责作业现场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无法制约企业;而安全监管部门只负责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加不了作业现场评价、验收工作,导致职业危害监管无法从源头控制,形成“先天不足、后天难治”局面。

    其次是监管错位,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检测检验的监管工作,而没有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撑。而有条件的卫生部门不负责作业现场的检测检验,只负责检测检验的资质认定,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缺乏执法专业技术服务条件和机构。在职责交接中,卫生部门未能将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划到安监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缺乏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执法。

    加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修订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总局要尽快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职业危害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章可循;应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 理顺体制、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将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划归到安监部门,从而理顺体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建立职业危害监管协调机制和重大事故通报机制,实行联合执法,齐抓共管。

    (三) 加快职业危害执法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成立相对独立的、有权威的职业危害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考等多种方式考录一批懂职业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充实职业危害执法人员队伍中;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投入,购置先进的技术装备,保障监管经费,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

    (四) 调整和理顺监管职能、职责。应重新划分职能、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应以如何改变作业场所的环境和工艺流程来提升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控制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以现场监管及个人防护为重点;卫生部门要以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时治疗为重点。

    (五) 把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应把职业危害管理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指标相连接,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用人单位,落实到各级政府,落实到相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