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少量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致使某些器官或组织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的化学物质称为化学毒物,简称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在生产劳动中生产性毒物对人体可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
(一)有毒作业环境
接触生产性毒物的行业和工种很多,例如:化工、农药、制药、油漆、颜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行业;有色金属矿及化工矿的开采、熔炼;冶金、蓄电池、印刷业的熔铸铅;仪表、温度计、制镜行业使用的汞;喷漆等作业接触的苯和烯料;等等。
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毒物,按其形态、用途、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①金属与类金属毒物,如铅、汞、锰等;②刺激性气体,如二氧化硫、氯化氢、光气等;③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④有机溶剂,如苯、二甲苯、汽油等;⑤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等;⑥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如氯乙烯等;⑦农药,如杀虫剂、除草剂等。
(二)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依据毒物的危害程度,选用于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对我国职业接触面广、危害大的56种毒物进行了分级,见表8-2。
危害级别 |
毒 物 名 称 |
I级(极度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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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高度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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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中度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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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轻度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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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毒作业分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有毒作业分级》(GBl2331—90)依据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将有毒作业分为五级:0级(安全作业),I级(轻度危害作业),Ⅱ级(中度危害作业),Ⅲ级(高度危害作业),Ⅳ级(极度危害作业)。原劳动部颁布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规定了对有毒作业的监测、分级管理等内容。
(四)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以气体、蒸汽、雾、烟和粉尘五种形态污染车间空气,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毒物本身的理化特性及毒物的剂量、浓度、作用时间有关,还与机体的健康状况、中毒环境、劳动强度有关。
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有三条:呼吸系统、皮肤吸收、消化系统。大部分毒物是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而引起中毒的,呼吸系统是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生产性毒物经皮肤侵入人体也是发生中毒的重要途径,不同部位的皮肤对毒物的通透性虽然不同,但任何部位均可通过,甚至指甲也可被有机磷通过,如果皮肤有伤口,毒物可直接侵入人体血液;生产性毒物经消化道侵入人体,其原因主要是误服或进食、吸烟时经沾染毒物的手不慎带入。
预防职业中毒同样必须遵循三级预防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护措施:
1.控制与消除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
2.降低生产性毒物的浓度,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对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有毒物质,通过安装合理的通风、排毒设备,使毒物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毒物的特性,选择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职工数量和工作性质建立合理的卫生设施,设置盥洗设备。教育职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5.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保证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在国家允许范围内。
6.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中毒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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