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一)企业必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三废”排放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岗位,必须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解决。
(五)防尘防毒设施投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防尘防毒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六)凡新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防尘防毒设施及“三废”治理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防护措施
(一)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二)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三)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粉碎矿石和煤焦作业,应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四)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五)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材。防护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管,会处理故障。
防护器材的配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个有毒岗位设置事故柜一个。
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钢瓶数量为现场配备的有空(氧)气呼吸器的二倍。
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4#、5#滤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4.每个有毒有害物质车间,配备2~3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5.厂医务室应配备苏生器、担架等急救器材。
(六)进入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规定。
(七)在有毒气体设备、管道抽加盲板时,必须戴适用的防毒面具。
(八)盛装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容器,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必须有警告标志。
(九)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放置在专用柜(室)内,要双锁双人双台帐保管,并执行双人运输、双人投料的规定。
(十)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串入生活水、汽系统。
三、防护监测及中毒抢救
(一)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岗位监测点及检测次数,应按“小氮肥厂主要监测点和测定周期”执行。企业应设置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专职人员。
(二)车间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结果按月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环保、卫生部门,并及时在尘毒岗位上公布。
(三)当作业场所(车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时,应认真查找原因,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四)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职工,应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五)企业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工业卫生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系统和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六)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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