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毒防护措施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1.1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1、公司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4、公司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1.2劳动过程的防护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3、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4、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公司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对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6、公司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培训劳动者正确使用。
1.3作业现场防护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4、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5、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4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1、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能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2、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发现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5劳动者自身防护措施
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应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2、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了解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3、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5、正确使用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8、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6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安全部及相关部门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机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公司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4、公司有关部门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消除隐患。
5、公司鼓励职工对现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2、尘肺病防护措施: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公司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现场设立有效的防尘设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2、防尘经费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不得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禁止在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5、为企业职工配备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6、公司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7、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8、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9、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10、如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公司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2自身防护措施:
1、定期接受公司组织的有关防止粉尘危害的安全教育。
2、职工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时应佩戴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正确使用。
3、当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公司未积极治理,会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4、从事有粉尘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2.3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本公司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2、公司对现场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3、公司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4、公司建立从事粉尘作业的测尘资料档案。
5、公司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仍需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6、公司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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