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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

2009-11-05   来源:福建卫生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自上世纪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民工为生产主体的各类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农民工的数量日渐庞大,无职业技能或专长的特点决定其从事的职业只能是比较脏的、操作简单及技术性含量不高的工作,且大部分在直接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一线生产岗位,这使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重灾区,成为职业卫生工作当前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已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医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方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目前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职业健康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或组织即将从事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同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已经5年多,2007年《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也已出台。但是,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组织到一般的医疗机构只做常规的普通健康体检;有的只安排正式职工进行体检,却将农民工等合同工、临时工排除在体检范围之外;有的只安排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忽略了上岗前检查和离岗时的检查;还有的用人单位对自行要求作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却不予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要求的资料以及用人单位公章和介绍信,或对其检查结果不予承认,检查费用不予承担。部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农民工也没有意识到职业体检对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性,对用人单位安排其作职业健康检查不重视,认为自己能够耐受有毒有害作业就是“身体好”,“没有毛病”,并把职业健康检查等同于普通检查,认为体检只不过是流于形式或体检只是个人的私事或隐私,故拒绝体检;有的害怕已患疾病是职业禁忌症从而失去重要的工作岗位,因而不参加或让他人顶替检查,或者提供缺乏真实性的病史;有的因觉得某项体检项目复杂,根据自己喜好选查体检项目,造成检查缺项检查,以上几个方面均可影响体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延误职业体检的评价。另外由于现在农民工流动性加大,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换频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用人单位保管不善,往往导致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缺失;其次大部分农民工调离原岗位,没有向原用人单位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从而导致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缺乏连续性。

    农民工应该充分认识到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职业健康检查并不等同于普通的检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和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的基础,可发现职业禁忌证;在岗期间检查可发现职业健康损害,避免进一步发生职业病;离岗时的检查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检查;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迟发性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后应进行医学随访;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进行应急健康检查以了解急性健康损害情况。因此农民工应从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出发,自觉地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配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农民工还应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可应用法律武器,对没有安排或组织到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或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以及不开具介绍信和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向有关劳动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