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并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以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义务,实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在于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为职业病危害评价、治理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相关工作内容的档案管理。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其目的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职业危害类别,为进行分类管理,为有效治理及职业病诊断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是早期发现职业病,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控制、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关键环节。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特定的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接触的危害因素种类而有所不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三种,一是上岗前健康检查。是指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并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和岗位,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安排提供依据。其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二是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指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记录其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三是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它是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有关。
需要指出的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工作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单位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结果均为无效。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解除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劳动者在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还有以下权利: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请求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3、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4、民主监督,管理权:职业卫生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5、检举、控告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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