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等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电光性眼炎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职业性肿瘤(石棉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以及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是: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我国劳动者在职业卫生保护方面享有:知情权,即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还包括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培训权,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保护权,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此外,劳动者还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康复等职业卫生健康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有紧急避险权;请求建议权;检举、控告权,依法拒绝作业权,要求赔偿权,参与决策权,及其他特殊保障权。当然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认真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患者应依法享有获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周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此外,还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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