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要求:
(一)每年按规定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针对工艺流程中每个环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作业岗位应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企业布局、工艺流程、辅助设施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产生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工序应与其他无害工序应分隔开;
(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要求:
1.原料破碎、原料输送、压机、喷釉等存在粉尘岗位,必须做到:密闭尘源,应有局部抽风排尘除尘装置,车间内定期清洗,保持墙壁、地面、管道和房顶等没有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所有防护设施设有维修保养记录;
2.抛光打磨、球磨、压机、空压机房等高噪声岗位,应有减震降噪设施,抛光机应尽量封闭;
3.窖炉等高温工序房顶应有机械通风降温设施,并应设立隔热和降温措施,车间内可设有水雾降温;
4.煤制气车间: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即煤气日贮存量小于100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政府及环保等部门规定的要求,选煤及输送煤应有防尘、除尘设施;加煤口应设有害气体放散装置,在加煤口、炉窖口及探火口等设立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报警或移动报警装置,酚水池和焦油池应封闭,并应配备应急器材(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及急救物品),设立风向标。
(三)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个人防护使用防护用品卫生要求:必须为有害因素岗位工人配备符合卫生
要求和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工人培训,指导工人上岗时正确使用。
1. 凡是原料破碎、原料输送、压机、喷釉等存在粉尘的岗位,应使用防尘口罩;
2. 抛光打磨、球磨、压机、空压机房等噪声岗位作业的工人,必须使用合适的耳塞;
3.在煤制气车间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耳塞,加煤人员应使用防尘口罩,在产生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岗位应
使用防毒口罩。
(四)在车间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硫化氢等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要求:
(一)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获得省卫生厅资质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如:发生职业中毒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
知劳动者;
(二)为接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三)上岗前健康检查:根据劳动者将要从事某种作业或接触的有害因素制定检查项目;
(四)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必
须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离岗时健康检查:应结合在岗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进行检查;
(六)禁忌证调离情况:应依照调离人员名单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建立职业禁忌人员档案,档案资料
中有调离的反馈信息,包括调离人员姓名、原工作岗位、调离后工作岗位;
(七)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
医学观察;
(八)按要求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四、应建立有关职业卫生制度的目录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
2、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7、职业禁忌证调离制度;
8、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领用、登记使用管理制度;
9、生产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卫生检测及结果公示制度;
10、车间防护设施设备维护制度;
11、车间定期清洗制度;
12、职工个人卫生制度;
13、新、改、扩建“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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