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作手段、劳动条件、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有强烈辐射、烧灼、爆破刺割、绞碾严重磨损而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害有腐蚀的物质等作业的工人,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装。对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也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3、在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可发防寒服装。
4、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能预防机械的勾、挂、绞、碾等伤害),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6、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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