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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2010-01-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第一、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所有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另一类是对“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对所有女职工实行的劳动保护,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2)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三是(3)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对“四期”的女职工实行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都可以休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在生育待遇方面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二、对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劳动法》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定了未成年工的禁忌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对于患有特定疾病的未成年工,设定禁忌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列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高处分级作业》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规定了健康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未成年工体检,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设立了未成年工使用的保护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上有关规定,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核发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另外,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