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二)根据劳动者在岗期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三)对准备脱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或者解除、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不再从事原职业病危害作业但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
(五)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四类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