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品的包装有哪些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有毒物品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
1. 产品特性;2、主要成份;3、存在的有害因素;4、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5、安全使用注意事项;6、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规定,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
1、 产品特性;2、主要成份;3、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4、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5、安全使用注意事项;6、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