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皆为知识分子,又处于37岁中青年年龄段,所以该家庭暴力事件引起媒体及法学界广泛重视。
据查,家庭暴力冲突在国际上及大陆法学界已引起高度重视。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超级大国、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我国立法界也围绕家庭暴力展开了立法研究。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特点及相应的反暴力法律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所谓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暴力行为仅指丈夫对妻子所实施的暴力。这是最常见、最难治理的暴力行为。据辽宁省有关部门调查表明,家庭暴力98%发生在夫妻之间。家庭暴力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殴打;虐待;性暴力(即婚内强奸等);精神折磨。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拒养等,亦属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的核心内容是婚姻。在我国法律中,对家庭相关人员的权利保护是较完善的。但是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尚存不足,尤其是对侵犯婚姻关系中自然人拥有的权利的惩罚规定尚有明显的欠缺。针对家庭暴力侵害自然人的权利内容进行划分,可分如下几种形式。
对生命健康权的暴力:包括对女婴、残疾儿童的溺、弃、伤害;对老年人、妇女进行打骂虐待、甚至杀害;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协,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协、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危惧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据报载,北京朝阳区一下岗工人因不堪其母对其侮辱、蔑视,用铁丝将其母嘴唇缝住,致使其母失语、精神失常。这即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典型表现。
对人身自由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协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不许参加社会活动等。
对人格权的暴力:经常体现为对弱者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较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与虐待。日常生活中,个别父母经常体罚子女即是此种行为。
对婚姻自主权的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
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姓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与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权利的暴力。
据某报载,一夫妇因家庭琐事不和,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离婚,男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开庭后调解无效,让双方等候判决。二审开庭当夜,男方酒后欲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在拒阻无效情况下被奸。后女方拔打110报警,公安部门将男方拘留。此案即为对女方性权力的侵害。
对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暴力:经常体现为公婆、伯叔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已婚女性进行百般刁难、施以暴力。
根据调查,家庭暴力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
1.农村的家庭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身体伤害,城市的家庭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精神虐待或人格侮辱。
2.家庭暴力大部分在离婚诉讼中才明示出来,而在正常情况下仅仅隐藏在家庭内部。甚至有人解嘲为:打是疼,骂是爱,不打不骂那是害。
3.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一般是矛盾激化以后司法机关才介入,而且奉行“不告不理”的态度,致使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得不到有效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针对家庭暴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我国立法部门已经开始寻求法律对策,有人建议制定《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予以规范。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正视和明示家庭暴力,制定相关对策。
将现有法条进行整理完善:现行法律中《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及《诉讼法》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很多,但是赋予权利较多,惩罚规定不完善,需要认真完备和规范。
用立法的形式解决理论争议:比如,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强迫性行为与夫妻同居中的性义务之间关系的理论争议由来已久,不仅存在于法律界,还涉及伦理学、社会学问题,应当及时用立法手段予以解决。
把平等权真正贯彻立法中:即把男女平等从法律地位、社会地位拓展到经济领域,用经济手段实现男女平等。
处理好家庭暴力的明示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
总之,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对象,对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视,说明了当代社会在维护人权上的进步。遏制家庭暴力,也是中国人民走向文明、祥和的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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