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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

2010-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共10类115种疾病。

  二、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主要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及振动、电离、非电离辐射

  (3)生物因素: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中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来通风不良等;

  (2)来自其他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三、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卫生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成批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如再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会有大批的职业病人出现,给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后果将不堪设想。《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因此,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

  五、用人单位应如何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好《职业病防治法》;

  2、制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职业卫生工作人员;

  4、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学习相关职业卫生知识;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七、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办理哪些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然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以及预评价结论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是否可以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首先应当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主要对该项目中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测定;对通风、除尘、排毒、照明等各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这一评价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卫生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九、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为什么要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虽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已经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是还要考虑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已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也有必要进行此项审查,这是控制、消除建设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根本保证。因此有必要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十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十二、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这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十三、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十四、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

  十五、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当劳动着怀疑患有职业病时,一是要尽快到就近医院,最好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然后带齐资料: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有思想顾虑,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旦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地争取自身权益、积极治疗。

  十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十七、如果工作单位不出具职业接触史,应该怎么办?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2人以上)材料、其他证据如厂牌(工作证)、工资单、保险证明等,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   建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职业史材料:(1)法律手段: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获得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2)行政手段:到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获取证明。

  十八、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该负何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最高五十万的罚款。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