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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2010-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

    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患病途径: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患病原因: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4、所患职业病结果必须与患病原因有因果关系;

    5、所患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録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防治要点主要是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并区别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化学品毒性鉴定制度。如企业采购原料的时候应注意查看产品成份,对于无法确定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毒性鉴定,保证采购材料的安全。

    (二)工作场所管理

    1、职业危害吿知制度。员工入职时吿知其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吿之方式可采用公吿栏宣传、制订岗位操作规程等方式。

    2、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制度。定期请有关部门对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危害, 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环境改善和职业防护。

    3、防护设备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企业应针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地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

    4、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三)健康监护制度

    1、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员工身体体质特点,明确员工是否在入职前已患有职业病,分清责任归属;

    2、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尽早发现职业病患者;

    3、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离岗未患职业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企业依法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健康检查;

    5、企业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向劳动部门报吿,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6、企业应对患职业病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进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权益保障制度

    1、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企业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企业还应当向劳动部门报吿。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2、企业应当在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动部门及社保部门,并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承担员工的工伤待遇。若企业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则医疗和生活保障由企业承担;若企业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健康保障义务、保险等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3、保险义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吿义务。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吿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企业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6、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7、职业病危害吿知义务。企业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吿栏,公布有关职业病业病防治的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9、培训敎育义务。企业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敎育;

    10、健康监护义务。企业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12、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根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黄院长介绍,从今年起的三年内, 凡是参加了广州市工伤保险的在岗员工,可免费享受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机构将针对员工工作的环境来确定具体的检查项目。由于体检有名额限制,各会员企业可主动与广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联系,积极为企业在岗员工报名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