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史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是保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聘任卫生监督员完成具体工作。在现代社会管理活动中,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工作,但需要在监督的同时,给预技术指导。职业卫生监督按其性质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二者关系密切,但各有独立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1.定义、目的
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厂矿、企业的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进行的卫生监督。其目的在于保证投产后的劳动环境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2.监督过程、依据
监督过程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条例及卫生标准等,运用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其它学科知识、通过对设计图纸、计算资料、文字说明的审核,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对所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卫生监督结论。审查工作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和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1994)的要求进行。并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至竣工的全过程中。
3.监督内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掌握建设项目的概况、卫生特征、拟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审查厂址选择是否合理,有害因素是否影响居民和其他企业,不同卫生特征的企业,应避免互相干扰。
(2)设计阶段 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特别是工业卫生专业篇。工艺过程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影响范围及程度,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厂房、设备的布置是否合理,有关生活、卫生设施是否齐全。
(3)施工阶段 以设计阶段的图纸资料和卫生要求为依据,着重检查其落实情况。施工中涉及卫生布局、卫生防护等需要变动时,由涉及部门提出,经卫生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施工。
(4)竣工阶段 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已经完工,经运转测试具备正式投产的条件时,由监督机构派人深入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包括测定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卫生防护设施的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以此作为工程项目能否竣工的依据,按照竣工验收标准经鉴定合格者鉴发验收合格认可书。
(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对现有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定期或随时进行的卫生监督,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职业卫生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保证作业者的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可归纳如下:
1.职业卫生法规与制度 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的各项政策性文件、职业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此外各企(事)业单位需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各项职业卫生制度,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生产和使用新工业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卫生审核制度、劳动环境卫生监测制度、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实行监督。
2.劳动环境 检查劳动有无职业性有害因素存在,其种类和程度;对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否进行定期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防护措施 检查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地点是否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是否按规定为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提供卫生防护用具;对各种防护措施或用具是否定期检查、维修以及存在的问题。
4.健康检查 检查对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的发生情况,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患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离和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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