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情况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同属危险源。
(2)建筑施工主要职业危害
建筑施工主要职业危害来自粉尘的危害、生产性毒物的危害、噪声的危害、振动的危害、紫外线的危害和环境条件危害等。
(3)建筑施工易引发的职业病类型
建筑施工易引发的职业病有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尘肺、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五氯酚中毒、中暑、手臂振动病、电光性皮炎、电光性眼炎、噪声聋、白血病等。
(4)职业病的防治
1.工程场所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要求
1)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现场施工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隆重保健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具、用品。防护用具、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4)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5)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8)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5)施工现场卫生与防疫
1.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3.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各项工作。
4.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日常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5.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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