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l世纪以来,我国千百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工人为城市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小型企业中流动工人的职业卫生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中小型企业内流动工人的生活、工作现状及特点、接触职业危害的情况及所造成的影响,为提出预防及管理办法提供科学依据,我国职业卫生研究人员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有关科研人员合作,于2001-2003年在北京市顺义区、上海市普陀区两个区,采用整群分层的抽样方法,共选了80家中小型企业,对3586名流动工人(指在工业企业中户口不在本地的从业人员)进行了调查,对工人进行面对面的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流动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详细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情况以及医疗情况等。
调查基本情况
在所调查的流动工人中,男、女各占61.96%及38.04%,绝大部分为中青年,18—35岁的占84.36%。已婚者占53.35%,其中配偶同是流动工人的占53.16%,且极大部分(93.31%)均在同一地区打工。在两地调查人群中,文化程度均较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学历,占73.01%,小学及以下的占13.66%。两地流动工人主要来自附近省份。北京主要来自河北、河南省,上海主要来自安徽、江苏省。两地合计来自安徽省的人数最多,占25.49%。在两地调查人群中,从事家具和建材行业的较多,分别占26.18%和21.70%,其次为纺织、塑料等行业。在北京调查人群中,以从事建材、纺织行业的居多,而上海以从事家具行业的居多。
1.生活情况
本次调查的中小型企业,几乎全部为流动工人提供就餐及开水的条件,96.21%的流动工人在单位食堂就餐,98.27%的流动工人饮用开水。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为流动工人提供了宿舍,70.86%的流动工人住在集体宿舍中,26.57%的流动工人自己租房,还有少部分工人暂住其他地方。64.97%的流动工人居住地有浴室。95.43%的流动工人对自己的居住条件满意或基本满意。其中北京地区流动工人住单位宿舍及居住地有浴池的百分率高于上海。在两地调查人群中,绝大多数不吸烟、不饮酒,仅有20.16%及20.72%吸烟、饮酒。能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仅占14.89%,随受教育程度而提高。
2.患病医疗情况
两地被调查流动工人就诊的医疗机构以厂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为主。患有大病、重病才去县市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医疗费以自我负担居多,占76.30%,单位报部分医疗费者占22.62%,参加合作医疗、医疗保险者分别只占0.06%和0.39%。调查对象中有1361人患过病,其中患者人均医疗费支出154元,见表1。被调查对象因病共休3264天,其中制鞋行业工人病假时间较多,不同行业流动工人病假发生情况见表2。
3.职业情况
在两地调查人群中工龄小于5年的占76.46%,5—10年的占19.30%,小于1年的占22.14%。本次调查的流动工人累积流动率为30.67%,其中北京顺义区为32.83%,上海普陀区为28.98%,北京的流动率高于上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将小企业雇员上限定为50人,少于50人的均属小企业。本次调查以50人为界线将企业分成两种不同的规模进行比较,结果表明,50人以下的小企业工人累积流动率高于50人以上的较大企业的流动率。各行业累积流动率计算结果表明,电镀、建材、饲料、化工等行业流动率较高。
4.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
被调查的流动工人接触有害因素者占68.15%,其中以接触粉尘者居多。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流动工人有害因素的接触率计算表明,民营和集体企业中接触率较高,分别为73.55%和72.62%,国有企业为51.18%,见图1。
5.工作时间
在调查人群中每天工作不超过8h的2454人(68.43%),超过8h的1128人(31.46%),其中超过12h的29人(0.81%)。每周工作7天,即没有休息日的1428人(39.82%),工作6天的1420人(39.60%)。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h的只有679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h的有2907人(81.07%)。
6.工伤情况
调查的80家中小型企业中,共有160人受过工伤,占全体调查对象的4.46%,其中出现两次及以上工伤的有20人,占有工伤人数的12.50%。因工伤缺勤10天以上的有43人。在对从事印刷、光学仪器、家具、建材、文体用品、纺织、制鞋及其他等行业的统计结果表明:塑料、机电等行业出现的工伤多,工伤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12.5%、10.045%;因工伤缺勤的天数也较多。
为了解因工伤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上海普陀区被调查的中小型企业调查表中进行了工伤发生情况的统计,这些企业的流动工人中共发生工伤101人次,其中死亡1人。调查事故原因,61.39%为违章操作和不小心造成的;38.61%因设备问题而发生,主要是机械故障。伤的部位以手部居多。因工伤共花费医疗费36.4万元,人均3602元。
建议与对策
以上数据虽然是课题组2001-2003年的调查结果,但近年来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工人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流动人口大约为1.4亿人(其中农民工占大部分),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2006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统计数据是,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据2009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2008年度四季度新闻发布会宣布,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在2.2亿,其中外出务工农民工人数是1.3亿,还有不到1亿的农民工是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流动工人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监管,既是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类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加强流动工人的职业卫生工作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采取对策措施如下:
1.依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流动工人获得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关责任方应各司其职,深入贯彻实施。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各类用人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制定并落实监管责任制。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于2006年曾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该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
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在以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培训责任中,应同时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培训等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3 建立中小型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模式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大型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形成了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但我国中小型企业缺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无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验,更无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由于中小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可利用的职业卫生服务资源非常有限,我国大型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不适于中小型企业。因此,亟需建立适合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提出我国中小型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策略。
4 开展中小型企业健康促进工作
在重点行业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工作场所健康促进试点,研究和建立适宜的模式;建立鼓励机制,提高中、小型企业主参与、实施工作场所健康促进的积极性;争取多种资金渠道,为帮助、推进中小型企业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研究机构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全面的职业卫生及健康促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中小型企业工作场所健康促进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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