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我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在我厂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厂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⑴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地做出预评价;
⑵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一般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
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
⑷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除要做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须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5、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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